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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离婚判决到底有没有标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6-15 19:57:47

婚姻法对夫妻忠实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这条,婚外不轨行为和思想都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该条仅为倡导性的规定,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仅以该第4条为依据起诉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

原告:房某,女,职业,住栖霞区。

被告:赵某,男,职业,住址同上。

诉由:婚外性行为。

原告诉称,夫妻自2000年结婚以来,夫妻感情尚好,现在被告利用出差之便,经常嫖宿不归,且曾被警察抓获一次(有出警记录),原告苦苦哀劝多次但被告并无悔改之意,考虑到多年夫妻感情以及孩子抚养,原告仅起诉要求法院根据《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规定,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写下书面悔改书。

法院审理后以该条不具有可诉性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提醒:一方仅有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情,另一方不能依据该第4条规定起诉过错方在婚内赔礼道歉等。如果过错方行为已经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处离婚。

6、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因而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会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公告送达是对方当事人不知去向、下落不明等无法联系时,其他方法均无法送达,法定的送达方法。公告送达的期限一般为60日。

男方起诉离婚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婚姻法出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规定女方在上述特殊期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因而如果发现上述情况,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确有受理必要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感情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法律已经不再承认自199421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因而未婚男女在“婚前同居”过程中女方怀孕,属于恋爱中未婚先孕,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均可直接提出分手,法律对此情况下的女方无特殊保护。在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注意与婚前同居的区别)”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法院当然也是继续审理,女方利益得不到特殊保护。

婚姻法对军婚是如何特殊保护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有重大过错,一般可以根据如下方面认定: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其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的。

女方在特殊时期(如孕期产期等),男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会判离吗?

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确有受理必要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感情无法谅解、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比如虐待不堪忍受、一方对对方有威胁生命或人身安全)等情况,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如果男方起诉时隐瞒了女方的上述情形,并且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于上述特殊期间,此时除女方有上述重大过错外,法院仍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如果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

这些特殊期间的规定旨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也是出于社会利益的考虑。因为女方生产属于大自然的分工,关系到人类的未来,法律不得不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另外,律师提醒注意一下问题:

1)上述的“姘居”导致怀孕,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完全有权提出离婚,是指女方“婚后”通奸导致怀孕的情形。如果女方在婚前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则不属于“法院确有受理必要”的情形,也就是说,男方无权仅以该情形为由起诉离婚。这虽然在情理上不好理解,但理性地分析也有该合理之处。

最高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建立,双方间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所以此情形不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2)新《婚姻法》已经不再承认自199421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因而未婚男女在“婚前同居”过程中女方怀孕,属于恋爱中未婚先孕,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均可直接提出分手,法律对此情况下的女方无特殊保护。在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注意与婚前同居的区别)”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法院也是继续审理,女方利益也得不到特殊保护。

法院在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可以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感情尚能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按离婚案件处理;如果告知后双方仍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院判不离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的,法院能判离吗?

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再次起诉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一方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吗?

离婚案件必须经法庭调解,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一般还是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

但如果被告不到庭是非主观因素所致,也就是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的,应要求原告补充被告的其他住址或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法院应当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公告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的情况下,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可能性很大。

    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应责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等证据和证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哪些诉讼请求可以另案单独提出

其实,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子女探视权、过错损害赔偿等,在离婚诉讼(单纯起诉离婚)中没有提出的,在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后,均可单独提出,但要受到时效的限制。

    

总结: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律师的任务是如何穷尽证据,来证明婚姻确实达到“离婚标准”,被告律师则是举出反证,证明夫妻感情“好得很”。法官则通过居中听审,对上述相联系的方面综合分析,然后作出他认为正确的判断。法庭上三方制衡就是这样。作为婚姻法专业方面的律师,我感觉,代理被告方,“反制有力”、“促成婚姻”才更体现律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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