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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能提起刑事附带离婚的诉讼吗?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6-15 18:31:55

有些离婚的夫妻考虑的问题,既然告了对方重婚,肯定是没有办法生活在一起了。告丈夫重婚的时候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婚姻的诉讼呢?这样一并的解决是否可以呢?

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由于家庭经济拮据,2000年春节后,刘某前往广东打工。刘某外出打工期间又与一女子同居生活。现在张某已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刘某重婚。张某和刘某感情也已彻底破裂,准备与他离婚。请问,告丈夫重婚能同时离婚吗?

 

武汉离婚律师解答:

告丈夫重婚是刑事自诉案件,而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是民事诉讼案件。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也明确指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知,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前者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后者是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在提起公诉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综上所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财产损失,即经济损失或能用物质损失的形成计算的,而不是精神方面的损失;三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有因果关系,即后者是由前者直接造成的,而不是间接造成的。而且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负责民事赔偿责任,以维护被害人追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婚姻是一种非财产的人身关系,不属于物质、经济的的范畴。你提出与刘某离婚的问题,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77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武汉婚姻律师提醒:如果认为感情确已破裂,你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加以解决。不能为了省事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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