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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律师: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几种情况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1-31 15:35:26

        协议离婚,可以避免诉讼程序的繁杂,而且可以不用对簿公堂,严重伤害原本已经破裂夫妻感情,如果可以的话,协议离婚当然是最佳选择。但有什么情况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1)、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解除婚姻关系。

(4)、当事人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是不受理离婚申请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实婚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记处或法院办理解除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5)、双方是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结婚的,不论双方能否达成协议,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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