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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未履行抚养义务被判支付婚内抚养费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3-02-09 16:03:33
   夫妻分居5年,为了摆脱婚姻的束缚,女方三次起诉离婚。其间,他们的两个孩子跟随父亲生活。近日,重庆大足区法院在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同时也判了在婚内分居没有抚养孩子的母亲,支付2个孩子五年的抚养费。

  2004年,经人介绍,度过甜蜜的恋爱期后,李梅与张彬走进了婚姻的殿堂。次年,两人迎来了他们的小公主。2008年,两人的儿子也出生。

  儿女双全后,这个小家原本应该过得很幸福快乐。然而,两人却因生活中的一些琐事产生矛盾,在一次又一次争吵中,夫妻感情也渐行渐远。
2017年,两人过起了分居生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则跟随张彬以及母亲一起生活。
  2020年、2021年,李梅想结束这样的生活,便到了大足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被驳回,第二次因自己的原因撤诉。今年,她第三次起诉到大足法院,要求判令她和张彬离婚,两人分别抚养一子女,互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开庭审理中,张彬表示同意离婚,但两个孩子都归自己抚养,由李梅支付抚养费。而且,双方分居的五年时间里,李梅未履行抚养小孩的义务,要求她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共计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2017年起一直分居生活,且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无修复可能,依法准许离婚。
两子女出生后一直跟随张彬生活,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稳定生活、学习环境,经寻求孩子们的意见,两个孩子由张彬继续抚养,李梅支付抚养费。
关于分居期间两个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由于原、被告分居期间各自管理、支配各自收入,两个子女的日常支出由张彬承担,故李梅对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应适当予以分担。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李梅、张彬离婚;两个子女由张彬直接抚养,李梅支付两子女抚养费每人每月700元,分别至其具备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李梅支付分居生活期间两子女的抚养费44000元。
法官说法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在本案中,李梅与张彬分居期间,虽夫妻关系存续,但财产状况与离婚状态相似,张彬实际上独自承担了两个孩子生活学习的各项费用。基于公平原则,李梅适当分担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有利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的一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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