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协议离婚后未过户的房产是否能成为共同债务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3-02-28 00:04:54
 【案情】王男与李女于2018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后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房屋归李女一人所有,婚生子王一男归王男抚养。但因房屋一直在李女名下,该房屋未重新办理过户。2019年,王男因交通事故与张女发生纠纷,20211月,经法院判决,王男应赔偿张女人民币45万元。执行过程中,张女发现李女名下的房屋登记时间在王男与李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屋归李女一人所有,但婚生子王一男却由王男抚养,该协议不公平,因此要求执行李女名下的房屋。

王男与李女辩称,涉案房屋属于李女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与王男没有关系,且在王男与张女有效判决之前,王男与李女之间已办理离婚且已离婚协议已生效。张女没有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存在王男与李女串通的情形。所以法院因此依法驳回张女的要求。
武汉离婚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及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自双方离婚登记之日已生效,离婚协议约定的不动产权属以离婚协议约定为准。
本案中,王男与李女办理离婚后,离婚协议就已生效,协议中约定的房屋归属也已发生变更。所以,涉案房屋自离婚登记日起其所有权属于李女所有。
张女所主张的涉案房屋离婚协议权利义务极不平等,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相符。在离婚协议生效时,王男与张女之间还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不存在为逃避债务进行恶意串通的事项。
所以,离婚后已处分的财产,即使未办理过户,也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前夫妻共同财产。
上一篇:生活中离婚财产分割的三大难点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