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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抚养费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3-02-23 18:54:20
  家住江西赣州的小林,本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还在赣州市区的南康区有一套房子。但是在小林5岁那年,一切都变了。小林的父亲华先生因重婚罪、贪污罪被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由此入狱。原来,华先生是某国有企业在江西赣州地区的领导。华先生是湖北荆门人,且早已与康女士登记结婚在荆门组建家庭。然而,因为工作原因,华先生长期在江西赣州生活。并且还利用关系与江西吉安的钱女士,也就是小林的母亲登记结婚组建了另一个家庭。直到华先生被妻子康女士发现在外与他人另组家庭后,向公安机关告发。
  这边,小林的母亲钱女士并不知道华先生早已有自己的合法家庭,自己成了小三,儿子小林成了非婚子,赣州市区的房子也被康女士要了回去,因此忧郁成疾,并在小林9岁的时候自杀身亡。此后,小林由江西吉安老家的外婆独自抚养。然而,在小林12岁那年,外婆因病失去劳动能力。不得已,只好托人找到已经出狱的华先生,希望他能将小林进行抚养。然而,华先生虽然已经再次创业,但是他并不想对小林进行抚养。迫于无奈,小林的外婆将华先生诉至法院,让华先生履行抚养义务。
  那么,在我国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有何区别呢?
婚生子女,是指父母符合我国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合法登记结婚,结为夫妻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育的子女和和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上述事例中提到的小林的父母因为构成重婚,其婚姻关系是无效的,因此小林属于非婚生子女,也就是通俗中所说的私生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7条的部分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

也就是说,在我国,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除了父母在法律婚姻关系上有差异之外,都拥有法律规定的各种相同的权利和地位,承担相同的义务。

在上述事例中,小林的生母已经去世,家庭破碎后一直由外婆在抚养,华先生作为生父,没有再对小林承担过抚养义务。经过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华先生承担对小林的抚养义务,小林继续跟着外婆生活,华先生须向小林每半年按时支付一次抚养费,直至小林成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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