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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及司法解释主要变化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1-06-20 18:36:38

 1. 民法典1041条增加或变更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删除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政策。

2. 民法典1044条增加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3. 民法典1047条,男女结婚起始年龄依旧是2220周岁,删除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4. 民法典1048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删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 民法典1051条婚姻无效的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删除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6. 民法典1052条关于撤销婚姻的规定:仅规定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删除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 民法典1053条增加撤销婚姻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 民法典1054条增加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9. 民法典1058条增加或变更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删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0. 民法典1062条增加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11. 民法典1071条有所变更: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删除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2. 民法典1073条增加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13. 民法典1077条增加、变更离婚程序: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4. 民法典1079条增加法院准予离婚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5. 民法典1084条增加、变更孩子抚养权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6. 民法典1091条增加请求损害赔偿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

17. 民法典1093条关于收养对象删除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18. 民法典1098条增加或变更收养人的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19. 民法典1100条变更关于收养人数的规定: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0. 民法典1102条删除收养人性别: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删除原法条针对“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表述。

21. 民法典1102条: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由十岁变更为八岁

22. 新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解除同居关系之诉:法院完全不受理此类诉讼。删除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3. 新司法解释第九条关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所变更:(一)表述变更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变更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二)删除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4. 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变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删除原解释“死亡后一年内”的限制。

25. 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关于受胁迫行使婚姻撤销权的,不受民法典152条第2“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限制。

26. 新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删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表述已被民法典1064条取代,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准计算金额,超过该标准的,由债权人举证

27. 新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关于法院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由原规定十周岁变更为八周岁

28. 新司法解释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删除原规定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的时间限制。

29. 新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由两年变更为三年,起始日由发现之次日变更为发现之日

30. 新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关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的规定,(一)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删除了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的时间限制。(二)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删除了原规定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并且规定二审法院可以调解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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