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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物质赠与分手难要回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09-08 22:39:04
 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一
  恋爱时送辆车
  分手后要求归还
  2008年,33岁的刘先生和28岁的王小姐开始恋爱,之后不仅两人同居,而且交往一年后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刘先生是一公司的一般职员,收入并不高,考虑到将来要与王小姐结婚,婚后王小姐用车的时候会更多,他便将自己的车卖掉,给女友王小姐买了一辆雪铁龙轿车,买车时就直接将车登记在女友的名下。
  然而,2010年初,两人分手了。分手后,两人写了三份关于这辆车的使用协议,规定虽然这辆车归王小姐所有,但是车由刘先生继续开,一切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都由刘先生来承担。分手后,虽然还是刘先生在开,可还有一把钥匙在王小姐手上,她也一直没把车过户给刘先生。刘先生将王小姐告上法庭,认为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在法庭上,王小姐认为刘先生当时把车给自己是自愿的,并不以结婚为附带条件。而且,他们之所以会分手,也是因为刘先生在外面另有了一个女朋友。王小姐说,这辆车已经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自己是车主,并不是不当得利。对此说法,刘先生称自己与其他女子没有男女朋友关系。
  法院判 返还
  青羊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否认当时与其他女子有过男女关系,王小姐也没提供确实的证据来证明。而且刘先生否认当时与其他女子有过男女关系,王小姐也没提供确实的证据来证明。刘先生和王小姐在恋爱期间,存在保持恋爱关系或将来结婚这个默示的合意,刘先生将购买的车辆登记在王小姐名下,王小姐加以占有存在合法的根据。若双方分手,不论原因如何,此种默示的合意便不存在了。这时,在刘先生主张返还的情况下,王小姐继续占有该车,既失去法律依据,也有悖《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应予返还。因此,法院判王小姐将车钥匙、购车发票等返还给刘先生,并协助刘先生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
  案例二
  恋爱时送辆车
  离婚后要求归还
  38岁的沈先生与34岁的樊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07年,二人在锦江区登记结婚。2011年,二人经成华法院判决离婚。沈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婚前,沈先生支付车款,以樊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辆雅阁牌汽车,同样以樊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个车位。上述财产,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为属于樊女士婚前所得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未做处理。
  沈先生说,他们相识不到三个月就结婚了,婚后他为工作在外奔波较多,生活与女方期望出入较大,没几年就离婚了。成华法院对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处理,但没有对他提出的返还为筹备结婚而以女方名义购买的汽车、车位进行处理。因此,沈先生请求法院判令樊女士返还汽车和车位共计21万元。樊女士则表示,在二人的离婚纠纷中,法院已对双方财产问题进行了处理。樊女士称,在她与沈先生耍朋友时,她就给了他很多钱用,考虑到要结婚就没有让沈先生打借条。沈先生虽出资购买了这些财产,但她也为结婚出资购买了很多东西。既然沈先生将汽车、车位赠与她,那么车和车位就属于她婚前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 不还
  成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樊女士认可汽车和车位系沈先生婚前购买的,但是,樊女士认为是沈先生为达到结婚的目的赠与樊女士的。车辆和车位购买的时间是在二人登记结婚的前几天,加之沈先生自己在起诉状中也称“结婚前,原告为筹备与被告结婚,为原告购买一辆汽车和一个车位”,因此应视为彩礼。本案中,沈先生与樊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也在一起共同生活,沈先生送彩礼并没有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沈先生起诉要求樊女士返还车辆和车位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成华法院判决,驳回了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剖析
  返还与否和男女双方收入无关
  返还与否和双方的财产多少并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与赠与者是否自愿赠与,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有关。谈恋爱期间,男方自愿为女方购置了房、车等价值较大的财物,且取得所有权的,当双方登记结婚后又因感情不和离婚的,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一般视为婚前赠与。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女方没有收入时,法院在财产分割时,会给予一定的照顾,比如给予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等。
  大宗物品不仅限房屋车辆
  大宗物品一般不限于房屋、车辆,也包括贵重的首饰、收藏品等,其他物品需经过评估,根据其是否具有价值来定。如果是一些普通的物品,比如普通的包、配饰之类,要求返还的话,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分手难要回
  如果男方赠给女方一套房子就是为了讨她的欢心,分手后,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返还。因为目的只是为了讨女方欢心,在赠与房子的时候目的已经达到,这种情况就不属于附条件赠与,而符合一般赠与的情况,一旦赠与,房子就属于女方。
  被迫给彩礼,分手可讨还
  是否返还彩礼,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本来想娶女方,自己也自愿出一些彩礼,离婚后要求返还,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如果男方并不是心甘情愿地给彩礼,而完全是女方家逼迫,那么法院可能会要女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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