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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07-07 15:51:49
一、案情简介
原(男方)被告(女方)于2013年2月相识并恋爱,两人恋爱期间,由于男方在广东地区有生意上的业务,双方曾一同多次飞往广东度假;恋爱期间,女方曾无意提起曾经打算留学的想法,后因家境原因不得不放弃,男方听闻后,遂鼓励女方不要放弃梦想,并表示可以帮助女方完成愿望,于是女方于2013年8月报了出国培训班,为出国作准备。2014年1月,女方通过雅思考试;同月,男方短信女方说愿意资助女方留学,女方回复短信并表示了感谢;1月18日,男方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原件交予女方,女方自行完成划款手续并保留转款凭证原件;转款后,男方与女方仍然保持了密切联系。2014年2月,男方与女方因为各种原因分手。2014年3月,男方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女方,要求女方返还人民币45万元,但在《民事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描述的内容为:原被告于2013年底经朋友介绍认识,双方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2014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45万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但被告电话已经无法接通,原告也无法查找被告的下落,导致该款项无法返还。被告取得该款项无任何法律原因,且被告取得该款项导致原告财产受损,被告的行为系不当得利,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
二、代理案件的准备及诉讼思路
(一)代理案件的准备工作
作为女方(被告)的代理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原告方的民事起诉状及提交的唯一证据《银行转账流水》,与被告详细沟通了双方认识以来的详细情况,初步判断如下:
1、原告在起诉状中描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重大出入,被告需要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不实;
2、原告主张的案由为不当得利,那么,举证责任就需要由被告来完成,被告是否可以证明本案为赠与合同?如果不构成赠与,原告的主张是否真的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为了完成上述二个证明目的,被告代理律师做了如下工作:
1、到民航局调取了原被告在2013年一起飞往广东的飞信记录,证实双方在2013年初就已经认识,原告陈述的2013年底认识与事实不符;
2、到营业厅调取了双方近一年的通话及短信记录,证实:(1)双方在2013年初已经认识,通过频繁的电话及短信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关系非常亲密;(2)原被告一起飞往广东时,通话记录中的通话地点(漫游)显示为广东,与飞行记录相互吻合;(3)在原告将自己的银行卡交予被告完成转款之后,双方仍然由频繁的通话及短信记录,证实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转款完成之后无法联系被告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3、仔细查阅了被告手机中保留的短信内容,发现在转款前原告曾通过短信明确表示愿意资助被告留学,被告也以短信内容进行了回复,双方在转款完成之后仍然有短信往来。
(二)诉讼思路
经过仔细研究是否双方提交的证据,整理出整个案件的代理思路如下:
1、首先,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原告存在撒谎的重大嫌疑,在法官的心证上,被告已经占据主动;
2、被告可以主张原告的转款行为为赠与,原告通过短信内容达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被告通过短信的内容进行回复,被告有接受赠与的承诺,双方具备赠与合同的的要约与承诺,赠与合同成立,且原告将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原件交予被告完成转款的行为,就是履行赠与合同的行为;
3、即使法院不认为本案系赠与,那么,原告的主张仍然不构成不当得利。理由在于:(1)被告获取的款项不属于不当利益。(2)原告将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被告办理转款手续,被告转款,系在原告的授权下进行,不符合不当得利产生原因的特征。(3)原告主张4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与不当得利的性质相违背。(4)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上看,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
二、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陈述的转款事实与被告提交的证据反映出来的法律事实相违背,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方非常被动;加之原告被人未到庭参加庭审,原告代理人又不能描述转款过程,故法院决定暂时休庭,并当庭告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原被告第二次复庭时必须本人到庭,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结果,到第二次开庭时,原告仍未到庭。
二次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判前,原告迫于败诉的压力,最终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最终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三、案件分析及总结
关于恋爱期间赠与财物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目前非常普遍,要分几种情况处理: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彩礼,如果属于彩礼,则按照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处理,如果符合返还条件,则予以返还;
其次,判断是属于赠与还是借贷还是不当得利?进而主张撤销赠与、以借贷或者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主张撤销赠与或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具有赠与或借贷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撤销的法定或约定要件,如果不能完成该举证责任,则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如果主张不当得利,则举证责任就被分配到了被告方,被告方需要完成是其他法律关系或者本身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即采取了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以及即使不构成赠与,本身也不构成不当得利的诉讼思路,最终达到迫使对方撤诉的目的。
综上所述,在该类案件中,原告方如何选择案由,对案件的最终走向会起到非常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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