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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不动产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03-31 23:05:33
 
 
    【案情】

    严某和施某系夫妻关系,由于感情不和,2013年6月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女施某某归严某,并将施某位于本市的房屋一套过户给婚生女。同年7月,施某将户口迁往其工作地甲市。在协议签订之后,施某违背协议,一直没有将房屋过户给其女。2015年严某向本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起诉人认为该房屋在本市,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那么本地法院有管辖权,可以立案。

    【分歧】
    针对本案管辖权问题,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产在本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即由本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本案的管辖,依据民事属地管辖“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在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管辖,那么按照这一原则,该案应由甲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该案件虽然涉及不动产,但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延续,所以在适用管辖的原则上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故起诉人认为该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室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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