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宣告撤销婚姻和婚姻无效机关有哪些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2-29 00:34:52
一、宣告撤销婚姻和婚姻无效机关
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除了《婚姻法》之外,还包括《婚姻登记条例》等行政法规,而且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形式要件是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宣告撤销婚姻的机关在我国包括两个机关:
(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由此可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宣布撤销婚姻,是我国宣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关之一。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只有撤销婚姻的权利,而无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
(二)人民法院。是直接受理请求权人起诉宣告撤销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
END
二、民政局能确定婚姻无效吗
   由上述可知,在我国宣告撤销婚姻的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以行政程序在一定的条件下给予撤销婚姻,另一就是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给予撤销。但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却只有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请宣告婚姻无效之诉,民政局是不能确定婚姻无效的。
上一篇:离婚纠纷案件中的管辖异议能否成立
下一篇:女子撤销婚姻后仍是已婚 状告民政局还其未婚身份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