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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离婚协议惹的祸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9-04 00:08:37

夏芳草与郑天涯这对活宝夫妻十年前签署《离婚协议》,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才有了剧中的这场离婚闹剧。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因为双方都觉得过不下去了,确曾想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及婚生子抚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好说好散。但又因种种原因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且反目为仇,最后走上法庭,打起了离婚官司。那么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一、为何剧中的《离婚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剧中夏、郑两人因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其所签协议没有生效。

二、《离婚协议》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剧中所签离婚协议虽然无效,但并不代表其对离婚诉讼不产生影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起草人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吴晓芳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杂志2011年第17期的《人民司法》发表文章指出:“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我们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正好与此观点不谋而合。(关注该新型案例者,可登录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所以说,《离婚协议》虽未生效,但其对法院判决的影响是巨大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参照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予以判决。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审慎。

三、怎样签订《离婚协议》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必需依法遵循自愿、合法这二个基本原则。

所谓自愿,系指夫妻双方自愿。也许自己对某个条款甚至整个协议有点心不甘情不愿,但总的来说应当是自愿的,不得有威迫的情形存在。所谓合法,指协议内容要合法。简单的说就是约定的内容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比如说,协议约定将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进行了处分,虽然是自己的子女,但在法律上也属于你们婚姻关系外的他人,会因此导致这一条款无效。

本律师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财产的指向要明确、具体。比如处分某栋房屋,不能简单的说“广州天河区的房屋归男方所有”,正确的写法是应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让》上的信息写入约定的条款,使得财产的指向明确、具体,独一无二。

2、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应约定使用权目前属于谁,并约定今后取得产权证书的费用及房屋归属。

3、对公司的约定不能简单的约定为公司归谁谁所有,正确的约定方式是对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生效约定非常重要。如果是对协议内容非常满意的一方,当然应当约定成: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如果是对协议内容不是十分满意,希望改变其内容的,那么建议可约定成: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后,协议生效。

因为每个人的婚姻状态不同,财产状况千变万化,笔者在此无法一一而足,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慎重的签订,避免因法律知识的馈乏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源自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

作者: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专家成员 原中院资深庭长 王大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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