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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需要对困难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3-18 23:15:27

  黄先生与高女士是通过多年的恋爱关系结成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尚可,但直到2009年黄先生在外面有了外遇,就开始对高女士疏远,并进一步发展到经常不回家。而这时,高女士因为身体不好,到医院检查,发现患上了癌症,需要住院化疗,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对此,黄先生在承担了一部分费用之后就没有再过多的关心高女士的病情。而高女士也因为身体的原因而失去了工作,在家从事休养。2010年,黄先生向高女士提出离婚,高女士知道这份感情没法再继续,周意了离婚的请求,但要求高先生在财产方面多分一些给黄女士,以备自己将来的需要,但没有得到高先生的同意,两人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履行离婚手续,不得已后来两人到了法院诉讼。高先生认为,自己对家庭的财产贡献较大,能平分已经是作出了具大的让步,没有办法再给对方额外的补偿了。后经法院的调解,双方同意在平分财产的基础上,由黄先生对高女士给予5000元的经济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的高女士有确是需要帮助,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合乎道德与情理的。武汉离婚律师指出,不是有困难的都可以获得经济的帮助,一方生活困难主要是指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而自己又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另外,帮助的另一方也必需要有帮助的能力,如果帮助了对方而让自己又无法生活,那也是得不到支持的。从帮助的时间上来看,必需是离婚时困难就已经存在了,而不是离婚之后才有困难。离婚后两人的生活没有多大的,也就没有必要再去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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