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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律师:事实婚姻不能协议离婚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1-26 21:45:43

一、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界限是什么 

首先得弄清楚男女双方婚姻的属性,是同居关系,还是事实婚姻,判断的标准:

  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均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协议离婚,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国家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公民协议离婚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申请协议离婚时,应当持有: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结婚证;

(五)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根据条例,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要进行审查,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符合离婚条件,应予以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将红本本换成蓝本本)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夫妻关系解除。

三、事实婚姻应该去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上述关于协议离婚的5项条件,其中必须有结婚证,办理协议离婚,必须是依法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因此,事实婚姻不具备协议离婚的条件。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判断或办理解除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权力,

故,事实婚姻应该由人民法院来确定并判决离婚。在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提出离婚一方(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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