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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离婚期间怀孕,抚养费怎么判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8-31 13:21:20

    近日,已怀孕6个月的毕某在寿县法院安丰法庭与其夫王某签署了离婚协议。一起短命婚姻就这样走到了尽头,草率结婚最终草草收场。
  毕某与王某均系再婚,两人于2009年年底相识后匆匆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一同在外地生活。两人因性格不合、生活方式不同导致婚姻生活不和谐。 2011年10月,毕某独自回到家乡,期间,却发现自己已怀有身孕。原以为这个好消息可以挽回濒临破裂的感情,谁知王某在得知此消息后仍对其不管不问。毕某心灰意冷,毅然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表示要生下腹中孩子自己抚养。
  出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承办法官反复向双方强调该案的严肃性,奉劝他们要慎重行事,至少应该等到孩子出生后再处理离婚事宜。在法庭的调和下,两人始终不肯原谅彼此,均表示无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承办法官眼看苦口婆心的劝说也挽不回濒临破裂婚姻,只有向两人提出建议:孩子出生后由母亲抚养,关于孩子的相关问题,待实际发生后,毕某再向王某另行主张。毕某与王某均同意了法官的建议,当庭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庭也当庭制作了调解书予以确认。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以提出离婚。但因胎儿未出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能享有公民的民事权利,故有关未出生胎儿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法院依法不能随便下结论。另外,还存在着孕期及生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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