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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遗弃的界定及处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8-13 00:56:03

婚姻法中的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扶养、抚养和赡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且该遗弃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婚姻法和《解释(一)》对遗弃家庭成员均未作出解释或界定。很多人认为家庭成员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这里的扶养、抚养、赡养三个词是有区别的,其中扶养用于夫妻、兄弟姐妹平辈之间的扶助;抚养用于父母对子女、长辈对晚辈的供养;赡养用于晚辈对长辈的供养。根据这一规定和婚姻法中家庭关系的规定及刑法关于遗弃罪的理论,笔者认为,遗弃家庭成员是指有负担能力的行为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扶养、赡养的行为。所负有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是指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遗弃家庭成员的表现形式是不作为的行为,即不履行其负有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因而,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称的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不仅指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发生在形成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间的遗弃行为,而且指发生在家庭中互有抚养、扶养或赡养权利义务的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家庭中所有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人都可以成为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主体,即遗弃人,家庭中所有享有法定抚养、扶养或赡养权利的成员都可成为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被遗弃人。

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婚姻法对遗弃的解决办法主要有:

()劝阻、调解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在扶养、抚养和赡养问题上,当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有要求义务人给付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的权利。在权利得不到满足的受害人提出要求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对义务人的遗弃行为予以劝阻,依法履行义务。同时做好调解工作,就如何履行义务等问题作出具体安排,使权利人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依照诉讼程序追索扶养费、抚养费或赡养费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诉讼程序追索扶养费、抚养费或赡养费,是对遗弃行为受害人有效的、不可缺少的民事救济手段。人民法院在有关支付上述费用的判决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费用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方法。

()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家庭成员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对于其他的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可以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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