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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吗?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7-09 00:42:07

许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有过错(如有第三者、家庭暴力等),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过错的一方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过错一方的惩罚。那么,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上述“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哪些被认为是过错行为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此看来,只有这四种行为被法律认定为过错行为。

武汉婚姻律师伍松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间没有必然关系。也就是说,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首先,在婚姻法上,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被认定为过错。有些当事人认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就是过错方,其实法律对过错有严格的规定,一方有婚外情不必然就是过错方。一方有婚外情可能表现出多种形式,程度也不相同,如:一方仅与婚外异性保持暧昧关系,经常打电话、送礼物,但是没有其他出轨的行为;更进一步,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但也是偶尔为之;再严重一层,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甚至涉嫌重婚罪。在婚姻法上,夫妻一方只有达到同居或重婚的程度才能构成过错,原因在于重婚或同居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

其次,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在离婚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有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者之间没有关系,所以人们普遍认为的一方有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想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可言。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法律有没有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不能想当然的将其与过错相提并论。

因此,武汉离婚律师认为,有过错行为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者之间没有关系,所以人们普遍认为的一方有过错就应当“净身出户”的想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可言。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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