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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离婚补偿金与离婚赔偿金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2-12-01 23:20:37

1、《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
、要求离婚补偿金、离婚补偿费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2)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3)
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4)
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3
、离婚补偿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因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的夫妻间生活水平的差异。
4
、离婚补偿费支付方式可采用终身年金或本金支付的方式。
5
、夫妻双方均可要求离婚补偿金,即便是被判有单方过错的一方,也可享受此权利。
6
、如果确实能证明一方的收入明显低于另一方,离婚对一方的生活水平有明显改变,他/她就有权要求离婚补偿金。
7
、如果离婚后双方收入情况变动,离婚补偿金可以被重新调整或者被取消
8
、现在的法律对离婚补偿金的界定没有一个确切的规定。
9
、律师通过对法院的判决以及以往案例的分析,往往可以做一个大概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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