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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离婚赔偿的常见误区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2-12-01 23:08:46

离婚大战中经常有一方不肯善罢甘休,要么坚决不离婚,要么要求对方赔偿自己青春损失费。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女方的身上。对于此,我们应当理解。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一方对于婚姻和家庭的付出更多,感情维系更多。当花费了许多的感情和精力经营的家庭要解体的时候,即使感情不在了,也会认为自己很吃亏,不愿意就这样结束。自己这么多年为了家庭耗费了青春,对方忘恩负义,认为应该陪偿自己的损失。

         这种观念可以理解,但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要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涉及赔偿的问题,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情况下一般不会涉及一方赔偿另外一方的问题。所以,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对方赔偿自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一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青春损失费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向法院提出此种诉讼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为关于夫妻之间的是是非非、对对错错纠缠不清,尤其是结婚时间比较长的夫妻,到底谁做的好、谁做的不好,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会有不同的结果。离婚中,当事人的主观感情比较强烈。作为法院来讲,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查清婚姻中的小节问题。所谓的清官难断家务事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对于对方有明显的过错,比如有婚外情、与他人生育子女、轻微的家庭暴力等等情况,但是又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虽然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但是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要求适当少分给对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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