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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补偿女方两万元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1-08-16 22:25:10

 廖某与喻某是一对结婚逾二十年的夫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渐行渐远。近期,廖某向喻某提出离婚,喻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廖某支付经济补偿十万元,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情回顾
廖某与喻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02年生育一子,于2016年生育一女。二人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2019年,廖某向长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法院准许。从2020年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1年5月,廖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经查明,喻某为照顾家庭及子女,之前一直没有在外上班,近一年经廖某介绍刚到某学校食堂打杂,工资收入甚微。而廖某从事驾驶员工作,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对廖某提出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及婚生女的抚养,双方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但喻某以其照顾家庭及子女多年,付出较多,要求廖某支付经济补偿十万元,廖某不同意支付。
法院判决
长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与喻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喻某同意与廖某离婚,故对廖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喻某要求廖某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法院认为喻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因素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其有权要求廖某给予相应补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廖某支付喻某经济补偿二万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确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相比另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者,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本案中,在廖某与喻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廖某有稳定的职业,而喻某十多年未工作,一直在家养育子女、照顾家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喻某有权要求廖某给予相应补偿。关于离婚经济补偿数额,应综合考虑负担较多一方的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由廖某支付喻某经济补偿二万元,体现了司法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与尊重。
【来源:重庆市长寿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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