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哥与李某因房屋买卖引发争议,李某向法院起诉。今年2月底,一审法院开庭时,法官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庭调解未果。事后,法官又先后两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近日,法院给双方送达了调解书,我哥和李某都签收了。但第二天,李某打电话给我哥,声称法官的调解违反了他的意愿,调解书无效,他要求法院另行判决。请问,李某可以这样做吗?我哥该怎么办?
武汉离婚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你哥和李某的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了协议,并在法院送达制作的调解书后签收,该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依法生效。而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李某和你哥都应当按照调解书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李某声称调解书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他不能要求法院对该案另行判决。如果李某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你哥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李某在签收调解书后反悔,声称法院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如果他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