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承诺是否有效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05-19 21:55:06
 案例:

甲(女)与乙(男)于2011年3月结婚,2012年4月生下一子。2013年2月一天,甲发现乙在网上与一女热聊,关系极为暧昧,遂与乙大吵,并要求乙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乙考虑后,同意了甲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

  2014年7月因为乙外遇,甲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乙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离婚,并将孩子抚养权归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关于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男方抚养收入稳定,且有母亲帮助抚养,最后法院判决,财产归女方甲所有,孩子归男方乙抚养,甲按月支付抚养费 。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有效的,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无效。保证书对财产部分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生效:1、保证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但抚养权具有人身属性,是父母一方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通过提前约定予以剥夺或放弃,且《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但该内容可以作为法院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有效的,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无效。保证书对财产部分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生效:1、保证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但抚养权具有人身属性,是父母一方的权利也是义务,不能通过提前约定予以剥夺或放弃,且《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但该内容可以作为法院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

上一篇:对方阻拦探望子女能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下一篇:丈夫偷腥签的忠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