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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协议的抚养费可起诉变更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7-06-20 23:26:39
案情简介:夫妻协议离婚,抚养费约定起纠纷
吴某与彭某于2011年4月25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吴某某由父亲吴某抚养。2013年9月,吴某未将吴某某接到花垣县城上学。经协商一致,吴某、彭某于2015年3月6日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内容为:儿子吴某某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由母亲彭某抚养,抚养权归女方。吴某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每月支付吴某某抚养费500元,直至其18岁(除抚养费外其他一概不予承担)。应于每月的五日前将抚养费汇至指定账户。吴某已支付2015年3、4月的抚养费。之后,原告认为,跟随母亲生活,费用较高,原告患有哮喘,须经常治疗,被告现每月支付500元费用,远不够原告花销。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自2015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用800元。
法院判决:约定抚养费应依需求变更,判决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吴某每月支付原告吴某某抚养费7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并限于每月的五日前支付。
律师说法:抚养费可以起诉变更吗?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被告吴某应当按照该收入标准给付抚养费,在此看来夫妻协议离婚约定抚养费,抚养费是可以起诉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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