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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常遇到的47个法律问题大全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6-16 23:56:25
一、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1、法律保护弱者,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何应对一方转移财产?
 
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可能转移财产,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财产转移情况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障合法权益。
 
二、房屋婚前买婚后办的房产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目前司法实践一般将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产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分别处理:
 
1.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且有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在没有约定属于一方财产的情况下,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医疗费用;双方同意的教育、文体、娱乐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双方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所负债务;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如赌债等非法债务。
 
四、婚前存款婚后有变动是否仍为个人财产?
 
如果对于婚前个人存款的归属双方没有协议也没有公证,那么婚后仍属个人财产吗?另外,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作为家庭开支使用,那么离婚时,能否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部分被使用的婚前个人存款呢?
 
对于婚前个人存款,只要能证明是婚前取得的财产,不需要公证或协议,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这部分婚前个人的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了,一般认为是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使用,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五、婚前向亲友借款作为彩礼,离婚时可否作为共同债务一起承担?
 
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若因婚前向亲友借款作为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七、分割财产时涉及公司股份怎么处理?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离婚时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八、分割财产时涉及合伙企业出资怎么处理?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名义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该该企业合伙人的,离婚时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九、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怎么处理?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父母为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则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在法律上认定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时,若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应认定为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十一、分割房屋时有争议怎么处理?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婚姻法律专家特别提醒,对于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十二、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样确定?
 
对子女抚养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均希望得到子女抚养权的,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女方生活为原则,但存在例外:(1)双方协议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2)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3)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4)因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另外,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抚养权的确定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能否健康快乐的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予准许。
 
如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存在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应当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
 
1、教育费:高中及以下教育费用一般属于抚养费。婚姻法律专家提醒您,若子女因就读学费高昂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等产生的高额择校费或子女因考试分数不够等原因而产生额外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2、生活费:子女的抚养费以必要为限。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子女因购买电脑、手机、数码相机等高消费物品或外出游玩、购买商业保险等产生的非必要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拒绝支付。
 
3、医疗费: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例如,因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法律上的抚养费,但是父母在道德上有承担该高额医疗费的责任。
 
十四、对已成年子女,父母是否应当给付抚养费?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但是已成年子女尚未独立生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十五、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和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给付的时间存在以下情况:1、未成年的,至子女成年,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2、如果子女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而抚养费的给付,对于有条件的父或母,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由一方全部负担子女抚养费,该协商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愿意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成长所需费用,则不可以。
 
另外,即是父母双方达成上述协议后,经过一段时间,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另一方不愿意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六、离婚时继父母是否要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其曾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当由生父或生母继续抚养,法律也不要求继父母给付继子女抚养费。如果继父母同意抚养继子女或给付抚养费的,法律也不反对。
 
十七、离婚后养父母是否要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
 
对于养父母是否要向养子女给付抚养费这个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夫妻双方收养的子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收养的子女,在没有解除收养关系前,应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承担养子女的抚养费。
 
十八、母可否因孩子改姓而拒付抚养费?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不得以孩子改姓为由而拒付子女的抚养费。但是如果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责令恢复孩子原姓氏。因此,离婚后子女变更姓氏不能作为父母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十九、涉外离婚怎样送达诉讼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外交送达;
 
3、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
 
二十、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个法院提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一些例外:
 
1、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十一、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
 
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告住所地或者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1、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2、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3、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附:台湾法律对离婚管辖的相关规定:
 
1、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法院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法院管辖。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职权或在中华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第一条第一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
 
3、夫或妻为中华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十二、涉港离婚案件
 
(1)、香港申请离婚的理由:
 
法律上,容许离婚的只得一个理由 (sole ground),就是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的地步。
 
至于什么情况才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呢?法律上订明了以下的情况就算是「破裂至无可挽救」,而法院在这些情况下才会接纳呈请人的离婚呈请:答辩人与他人通奸;或因答辩人的行为而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与其共同生活;或双方已分居最少1年,且答辩人同意由法院批出的离婚令;或双方已分居最少2年;或答辩人已遗弃呈请人最少1年。
 
(2)、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二十三、如何办理涉外离婚登记?
 
(一)、办理涉外离婚登记的条件:1、双方须自愿离婚;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须提交证件和材料: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结婚证;3、离婚协议书;4、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l、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2、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3、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十四、如何办理涉日离婚?
 
⑴、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须为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必须同时亲自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⑵、在日本市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自愿离婚,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离婚诉讼。
 
⑶、日本政府出具的离婚文书日需要到中国使用,需在中国驻日大使馆办理认证手续。
 
⑷、必须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的:
 
1、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如自愿离婚须亲自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2、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以上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驻日本大使馆。
 
二十五、对离婚虚假债务的认定、处理及法律后果
 
婚姻就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情到浓时甜蜜恩爱,一旦感情破裂要离婚,可能就像仇人一样,在分割财产时,费尽心机争夺财产。
 
刘女士与丈夫苏某的婚姻正值七年之痒,因感情不和闹离婚,而正在双方离婚诉讼时,苏某的朋友王某拿出一张2008年7月15日苏某签名的借条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苏某向其借款用于购买商铺的50万元。面对借款事实,苏某完全认可,并表示50万元借款是王某给的现金,购买商铺也是一次性现金付款。
 
突如其来的50万元借款,让刘女士手足无措,她也从来没听苏某提起过这笔巨额借款。如果这笔借款是真实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的借款一般也会视作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刘女士就有可能对这笔借款有连带偿还的义务。这笔借款是真的吗?刘女士找到律师,律师经过对整个事实的分析,认为这笔借款极有可能是苏某与王某串通虚构的,目的是想在离婚时多拿夫妻共同财产。
 
经调查律师发现王某刚参加工作不久,在一家公司做普通职员,收入不高,目前与人合租生活,不太可能有这么多钱可以借给苏某,同时50万借款直接通过现金的方式也不符合常。于是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苏某银行账户在2008年7月15日前后存取记录及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笔迹鉴定,并持法院的调查令到苏某购买商铺的房产公司了解情况。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原来,苏某的银行账户其拿到50万借款后并没有存款记录。房产公司也证明苏某购买的商铺是通过一次现金支付和其名下银行账户分五次转账完成的。这与苏某向法院陈述的一次性现金付款购买商铺的说法根本相悖。笔迹鉴定结果也表明,借条形成于2008年7月15日后,与实际时间不相符合。在证据面前,王某承认其为了帮苏某离婚时多分财产,与苏某串通虚构债务。据此,法院裁定撤销相关债务诉讼,并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苏某处以司法拘留。
 
夫妻本是同林鸟,即便各自飞,也要好聚好散。像苏某这样虚构债务,夫妻多年的情分虚构没了,自己也赔进去了,实在得不偿失。
 
二十六、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二十七、怎样起诉离婚?
 
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⑴、向法院起诉离婚,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起离婚诉讼;
 
⑵、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须与被告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其他关系如同居等不能提出离婚;
 
⑶、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⑷、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诉状中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并提交证明合法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等,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相关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
 
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被告可以依法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
 
此外,离婚诉讼有两个例外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八、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鉴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不够了解,取证经验相对欠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离婚相关事项,保障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二十九、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了吗?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这个问题“夫妻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是不是酒自动解除了?”答案是否定的。目前我国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去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去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与国外一些存在夫妻分居制度(有些国家称别居制度)的国家不同。比如在英国,分居方式有协议分居和法院判决分居两种方式,分居期间双方约定对子女财产等的处理。在我国分居即别居满两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种方式。非经法定程序的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即构成重婚罪。
 
三十、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适用于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等问题均能协商一致的情形。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双方需要准备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任何一方现实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手续和结婚一样,须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双方提交的材料后,经调解不成,准予离婚,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
 
三十一、离婚分割财产时,您应当知道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律法规,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3、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4、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5、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夫或妻一方为军人的,发放到其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10、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1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分割财产时,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您是否都清楚呢?如果不清楚,建议您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了解是否存在财产转移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财产保全,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导读】:当婚姻无法继续下去,“进一步海阔天空!”。离婚对家庭、双方父母、孩子来说都是一种解脱,是带来新生不可能避免的一步。
 
三十二、准备离婚了,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2、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离婚诉讼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状。诉讼离婚相对是比较费时费力的,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这也就是必经的一步了。
 
三十三、协议离婚有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1、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是自愿离婚。对于一方要求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协议离婚的情况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三十四、现役军人离婚该怎么办?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军人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
 
三十五、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看,“确有必要”的情况,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另外,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仍然不能提出离婚。从立法精神上看,法律上限制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的离婚起诉权,不但是为了婴儿的正常发育成长,也是为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三十六、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下落不明满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七、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
 
三十八、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能自动解除吗?
 
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三十九、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
 
四十、个人财产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吗?
 
过去规定生活资料经过4年、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经过8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这样规定不符合物权法的原理。有的网友只看到过去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认识上有不清楚的地方。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释,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财产。
 
四十一、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四十二、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四十三、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四十四、子女抚育费如何给付?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四十五、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四十六、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四十七、认定“第三者”的哪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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