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夫妻财产分割模式离婚后房产到底归谁?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4-09 22:50:42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笔者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称为”父母出资购房模式“。
 
(一)在财产分割上应当注意如下要点:


1、时间:区分婚前和婚后。婚前出资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出资属借贷关系的,先将借贷金额扣除后再将剩余价值作为分割基数。
2、 标的:房屋。
3、 出资人:夫妻双方的父母。

 
(二)模式应用——婚前向父母借款,婚后购房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婚前男方向父母出具借条一张,借款6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借条由男方一人签署,但未实际出借款项。婚后,男女双方购置了一套价值约为80万元左右的商品房,其中60万元的房款系男方父母按照婚前与男方签署的借条支付,另20万元的房款由女方用婚前个人财产支付,无贷款,房屋产权登记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就分割房屋产生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男方提供的借条出具于婚前,借款实际出借日为婚后,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征得女方的同意,因此借款属于男方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鉴于该借款用于购买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依据《物权法》第102条之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女方作为该房屋共有权人,仍应就该30万元的男方个人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女方清偿了该笔债务后,有权向男方追偿。关于房屋的性质,依据房地产登记资料显示共同共有,可以推定男、女双方就共同共有该房屋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且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婚后所取得的财产,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该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40万元,男女双方对于3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提出了如何辨别父母出资的性质属赠与还是属借款的问题。判断是否构成赠与,要从双方是否具有赠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来认定,特殊财产类型比如不动产还要判断是否已履行登记手续,这在前面我们已经详尽叙述。判断是否构成借款关系,最重要的证据无疑是借据借条,这与审理借贷案件没有区别。夫妻向父母借款购房有特殊性,即碍于情面在很多情况下并未签订借据,这就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构成赠与的,夫妻任何一方都无须返还出资部分,构成借款的,原则上由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在计算补偿款时先予扣除该借款再做补偿计算。本案于认定父母出资属男方个人债务的同时,因女方也享有出资带来的利益,故对男方个人债务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其实可以基于出资款已用于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视为夫妻对承担共同债务达成了合意,推断女方认可该债务,据此认定父母出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思路似乎更直接明了,前后也不矛盾。
笔者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称为“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模式”。
 
(一)在财产分割上应当注意如下要点:
 
1、标的:限于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 时间:限于婚姻期间;如果是婚前购买则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
3、目的:出资目的是“为子女”,而非为父母本身。如果父母仅仅用子女的名义登记产权,则财产实际是父母的财产。
4、 比例:一方父母出资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种情形,是父母全额出资而非部分出资。
5、主体:区分夫妻一方父母出资和夫妻双方父母出资两种情况。
6、产权: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属夫妻一方财产或夫妻双方财产的,均须以登记为前提。
7、性质:该条规定衍生出三种财产性质:
(1)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属夫妻个人财产。
(2)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属以夫妻双方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为比例的按份共有财产。
(3)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不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情形的,要考虑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或运用“婚后所得模式”来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强调父母出资所购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强调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性质问题(是否构成赠与),两处规定的落脚点不同。
 
(二)模式应用——卖掉赠与的旧房购买新房
 
婚后,男方与母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其母亲名下的房屋A转让给男方,并约定了付款方式,产权已变更登记为男方一人。后来男方将房屋A出售给第三人,出售款为175  000元,男方以出售款项购买了房屋B,购买价为12万元。离婚诉讼中,女方认为房屋B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男方则主张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等证据,无论从房屋买卖的时间、还是从出售和购买价格上判断,男方提供的证据较女方具有优势,确认房屋B的购房款来源于房屋A的出售款,房屋A虽以买卖合同的形式过户至男方名下,但合同仅是形式,女方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男方为取得房屋A支付了对价,且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故应认定房屋A是男方母亲对男方的个人赠与。用房屋A的出售款购买涉案房屋B,只是财产形式发生变化,财产性质未发生变化,故房屋B应属男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判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运用“婚后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模式”,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得出该案中母亲出资是对男方个人赠与,房屋B属男方个人财产之结论。本案中,夫妻一方虽与母亲签有买卖合同,因为没有支付购房款,同时也基于母子这种特殊关系,因此属于一种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法律关系,法院对此认定是正确的。对于父母的“出资”形式,我们要突破传统理解,银行转款单据固然证明了出资,卖掉赠与的旧房换新房也应视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文章节选自北京大学出版社《夫妻财产分割模式》。

上一篇:起诉离婚后对方编造虚假债务应该怎么处理
下一篇:洪某与鞠某关于父母还贷离婚纠纷二审判决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