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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约定抚养费不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6-01-26 00:22:27
近日,山东省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来了一位面容憔悴的中年妇女。该妇女姓吕,5年前因丈夫于某有不良嗜好,不安分过日子,和丈夫协议离婚。婚生女由吕某抚养,于某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元。在和于某离婚的最初一年多,于某给付了孩子抚养费,后于某再婚就不再按时给付抚养费了。无奈之下,吕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于某索要孩子抚养费,于是前来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为吕某进行了耐心的解答,因吕某与于某离婚是在民政局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首先要有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等,离婚协议是吕、于两人离婚达成的一种合意,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因此虽然吕某、于某已经离婚,承担孩子抚育费仍然是于某的法定义务。具体到本案,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重新确认孩子抚养费的负担问题,等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吕某的案件和经济困难条件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中心为吕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为她指派了妇女儿童维权律师服务团的苑贞律师为其代理此案,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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