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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装修财产应作房产成本分配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9-24 11:27:49

   近日,市民李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咨询,她和丈夫已经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据李女士介绍,2年前她和丈夫结婚,因为女方家庭条件一般,所以男方婚前负责买房子付首付,女方负责装修,婚后两人一起还房贷。可婚后两人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架,最近两人选择了离婚。
   
“他说房子是他婚前买的,所以属于他,而装修是我搞的,装修款属于我。但是,因为已经过了2年,装修的都旧了,所以离婚后他只打算给我当时装修款的一半。”李女士感觉不公平。
   
随后,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介绍,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男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应当归男方所有。
   
另外,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李女士出资对该房屋装修,是对房屋的添附,增加了房屋的价值。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如果拆除添附物,无法保持原价值甚至会减少或者丧失原价值的,不宜拆除分割处理。
   
依照民法理论,因为添附形成新物的,两个物有大小之分,新物的所有权归价值大的一方,由取得所有权方对另一方补偿。
   
当初双方是通过协商分工出资,不能在财产分割时,把房子和装潢分开来考虑,应当在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李女士以相应的补偿。这样一来,当初的装潢费用就不会出现贬值情况,做到了对双方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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