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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育权及人工授精抚养权问题的处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9-20 15:20:35

妻子拒绝生育,丈夫可以诉请离婚

【案例】 至2012年12月,蓝勇与保丽夫妻结婚已经10年。期间,蓝勇曾多次提出想要个孩子,但均被保丽拒绝,理由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保丽想过几年再要孩子,现在自己还年轻,不想被孩子拖累。偶尔怀孕,保丽也会悄悄去做人流。为此,双方矛盾日益恶化。无奈,蓝勇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支持了蓝勇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判决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保丽虽有不生育的自由,也有中止妊娠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绝对,而必须兼顾丈夫蓝勇的利益。因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即蓝勇同样具有生育权,保丽拒绝生育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蓝勇的生育权,也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妻子通奸生产,丈夫有权申请鉴定

【案例】2005年5月常虹与刘炜结婚前,便与有妇之夫李某有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婚后也一直与李某保持着这种关系。2007年3月,常虹生下一个儿子,长相与李某极其相似,因而刘炜常常受到他人的嘲笑和侮辱。2013年1月,刘炜提出了离婚诉讼。常虹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刘炜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刘炜表示可以,但必须通过亲子鉴定,因为他们夫妻的血型均为A型,而孩子为AB型。常虹拒绝做亲子鉴定。

【点评】 法院最终判决离婚,且没有采纳常虹要求刘炜承担孩子抚养费的请求。虽然《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这是以父母对子女具有亲子或收养等法定关系为前提。如不存在,自然可以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正因为刘炜已提供血型关系证明,并已申请亲子鉴定,而常虹无法反驳又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决定了法院可以推定刘炜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继而免除抚养义务。

人工授精生子,离婚时丈夫可请求抚养

【案例】 结婚5年后一直未育,郭程曾与妻子叶筱一同就诊,结果被告知郭程因腮腺炎导致睾丸组织萎缩、曲细精管破坏,无法生成精子而终生不育。无奈之下,两人听从医生建议,选择了人工授精。2003年6月,叶筱生下一名女孩。郭程视女儿如掌上明珠,彼此感情极好。2013年2月,因叶筱早已移情别恋,郭程被迫同意离婚,只要求女儿需随自己生活,女儿也坚决赞同。但叶筱拒绝,理由是女儿与他无血缘关系,因其未行使生育权,自然没有抚养权。

【点评】 法院判决女儿随郭程生活。虽然精子不是来源于郭程,郭程与女儿也确无血缘关系,但由于双方已一致同意实施人工授精,叶筱也就无权以此否认、侵犯郭程的生育权。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优先考虑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就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还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法院判决与上述规定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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