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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存在的难点问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08-08 02:07:40

       一是当事人起诉难。因家庭暴力并非独立诉由,受害方往往无法直接就此起诉,仅能在离婚案件判决中法官将之作为救济受害方利益的理由。另外,一些受害人常常忍气吞声,不及时通过司法或其他途径解决问题,导致暴力不断延续、加深,最终激化了矛盾,使自己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 

  二是受害方举证难。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一对一”的特点,往往缺乏直接的现场目击证人,且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造成的只是轻微肉体伤害,受害方的无法现场即时取证和事后疏于取证,导致证据缺失。同时,在高学历、高收入等“双高”阶层家庭中,夫妻间发生感情危机后,往往采用精神虐待方式也即“冷暴力”,因“冷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蔽性及不定期发作性的特点,导致暴力的发生常不为外人所知,更加深了取证的难度。 

  三是事实认定难。因家庭暴力发生的场所、时间具有隐蔽性,给取证带来极大难度。通过偷拍、偷录方式取证的,合法性得不到认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即使有案件知情人由于亲属等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得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导致其损害赔偿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同时,目前我国法律对医学专家和心理专家等作证的证据效力并无明确规定,因此以上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带来极大困难。 

  四是保护难。目前部分地方法院实行的“人身保护令”仅能对身体暴力进行约束,而无法约束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等。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具有过程的反复性和循环性,司法强制力介入的有限性造成无法对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方进行长期有效地保护。 

  根据调研发现的难点问题,该院提出以下三方面建议:一是加强对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释明工作。在立案及开庭之前可适当向当事人释明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从而正确引导当事人及时收集证据,对部分因自身素质所限而举证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必要时法官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以有效维护当事人自身权益;二是审判中注重调解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对遭遇家庭冷暴力的当事人双方应及时进行心理疏导,以缓解家庭“冷暴力”的升级。同时加强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以期做到案结事也了;三是加强与街道、居委会及妇联等基层组织的联系,以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尤其是广大妇女的权益保护意识,四是对该类案件建立“绿色通道”,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开庭、及时调处、以最大限度维护受害方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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