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婚内向配偶借款的性质与效力离婚如何认定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5-10-19 09:28:37

金海松与王倩倩于2006年10月份登记结婚,2011年3月份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双方离婚后不久,王倩倩诉至朝阳区法院,称在与金海松婚姻存续期间,金海松先后2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230万元,有借条为据,至今未归还。诉讼请求要求金海松立即归还本金230万元。金海松辩称,2份借条均为本人出具,但自己实际并未向王倩倩借款,借条是夫妻间的打赌输了玩笑时书写的。且在先前离婚诉讼中王倩倩也并未提到双方借款事实。金海松主张,即使借款关系成立,也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王倩倩提出该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向他人所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一审法院判决】金海松与王倩倩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金海松向王倩倩出具的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约定,是真实有效的借款,故,金海松应当归还王倩倩借款本金230万元。 在二审期间, 代理律师经过对事实及证据的分析认为,对于婚内借款,仅是夫妻双方管理共同财产的一种方法,而非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王倩倩一方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案中,王倩倩主张其借款系向朋友所借,但又因不方便提供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且王倩倩本人又不能举证证明如此巨额财产的能力或来源,因此,很难认定该借款的真实性。【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金海松无需向王倩倩归还借款。

上一篇:夫妻共有房屋单方卖出无效
下一篇:离婚私房钱及执行问题怎么处理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