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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第三集-偷偷录音为什么有效?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8-09 00:29:05

离婚律师》第三集,罗鹂(姚晨饰)去池海东(吴秀波饰)家录音取证,庭审时仅仅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明池海东有婚外情,因池海东承认录音的真实性而导致法庭形势反转,被罗鹂抓住关键证据认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要求其净身出户。这份录音证据是在罗鹂色诱池海东的情况下偷偷录制的,为什么会被法庭采纳呢?

    一、有关录音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集故事池海东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录音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池海东认可录音的真实性后,法庭是否就可以采纳该录音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根据该条款,录音具有证据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录音必须以合法手段取得,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录音必须真实,无任何人为编辑或修改;第三,要有其他证据对录音进行佐证。 

二、剧情呈现

    第一,我们通过剧情看该录音是否具有合法性。

    庭审中池海东提出罗鹂取证的方式很卑劣,该录音是罗鹂在池海东家里偷录的,但在家里偷录的是否就一定是非法证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如何认定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问题,要区分两种情形分析:第一,在公共场合录制的视听资料,根据公共场合无隐私的原则,应认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在私人空间录制的视听资料,则要重点看录制的内容是否属于还原双方具有民事意义的法律事实,如是,则具有合法性。罗鹂进入池海东家里是得到池海东许可的,该录音没有侵犯池海东的隐私权。

第二,罗鹂到池海东家与其共聚晚餐,喝到几分酒意后,就向池海东发出暧昧信号,而池海东也将计就计(为何说将计就计,下一回具体分析池海东的诉讼策略。)对罗骊作出不轨的行为,并声称一直有婚外情。很多朋友都问我,这种色诱取得的证据合不合法?在情节中,罗鹂的行为还算不上色诱,至少还没有脱衣服坐池海东大腿呢。即使真是色诱,最多是影响池海东陈述的真实性。比如池海东为了上罗骊,故意说是有婚外情等。本案中,最为关键的是池海东在法庭上承认了录音的真实性!在法庭上,一旦承认对方证据真实性,往往法庭就会采纳才证据了。

第三,该录音是完整的,没有经过任何编辑或修改,并且当法庭问池海东是否确认所有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时,池海东也承认了真实性。因此,该证据具有真实性。

最后,看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份录音资料。池海东认可全部录音的真实性属于自认,亦即他认可证据所呈现的全部事实,有当事人的自认加以佐证。

律师观点:该份录音是以合法的手段取得,是真实的,并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具备录音证据效力所需的三个条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池海东所说并非事实,是他为了能够离婚而采用的策略,但我们也应该由此提醒自己:假作真时真亦假,关键时刻要警惕自己的行为不要被他人录音录像加以利用,避免导致对我们不利的后果。 ——转载自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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