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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落不明失踪的人提起离婚的诉讼管辖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5-04 01:43:29

   一、微信网友:我老婆从去年四月份到现在一直没回,经查证她在外面己经和他人同居!几次要求她回来处理我们之间的事,她口头答应但是一直没回!现在也无法联系她,请问我该采取什么办法?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你无法联系到你的妻子,且如果有证据证明妻子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话,可以向你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微信网友:我2009年办了协议离婚,但是分配房产时把楼栋号写错了,请问协议还有效吗?

  答: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如果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仅仅是将楼栋号码写错,那只是笔误,并不影响你们双方关于房产分割的法律效力。

  三、李先生:我一年前买房交了首付,今天才知道银行建立档案时把名字写错了,银行说无法修改,可能无法办理房贷,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办理房贷是你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关系,跟开发商已经没有关联。你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如果仅仅是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出错,可以要求银行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这是银行的合同义务。

  四、王先生:我把车子停在地下车库,因车库地势低,门口无任何加高设计,下大雨时水涌入车库淹了车子。物业没有通知业主。我该怎么索赔?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你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要收集关于物业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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