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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遗产如何分 离婚父母打官司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4-16 23:36:01
         女儿不幸故去后,留下一套房产。为此,已离婚29年的老父老母竟对簿公堂:男方认为,离婚后自己抚养女儿多年,理应获得这套房产;而女方则称,自己作为生母,也曾尽过抚养义务,执意不肯相让。

  去年年底,江岸区法院审理认为,扣除女儿生前债务后,房产剩余价值为13.6万元。男方确实尽到更多的抚养义务,遂判决房子归其所有,另给予女方5万元补偿。但男方表示不服、再次上诉,记者昨悉,经武汉市中院调解,双方均作出让步,最终女方获得2万元补偿。

  离婚父母争女儿遗产
  老林住在汉口,今年64岁。去年年初,他将离婚29年的前妻告上江岸区法院。原本多年没有交集的二人这次对簿公堂,为的是女儿遗留的一套房产。
  据老林介绍,他与前妻龚婆婆于1984年离婚时,女儿小林年仅5岁。此后,小林一直跟随着老林生活。2010年,31岁的小林不幸因病离世,留下21万余元的债务和一套40余平方米的房产。
  白发人送走黑发人后,老林清理女儿的遗产,打算将女儿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作为另一继承人的前妻龚婆婆却坚决不允,老林为此上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自己多年来抚养女儿花了不少心血,并提出在购买这套房产时自己还出了钱,房子理应归他所有。
  龚婆婆则表示,毕竟自己是小林的生母,也曾抚养过女儿;离婚后的5年内,自己也曾给付过抚养费,“怎么说这房子也有我一份。”
  “多劳”老父终多得
  面对僵持不下的两位老人,法院曾试图调解,但一个月后还是以失败告终。
  于是,去年年底,江岸区法院二七法庭作出判决:老林和龚婆婆都有权继承这套房产,但作为女儿小林的主要抚养人,父亲老林可适当多分;至于他所说的“曾为买房出资”,因未能提供足够证据,不予支持。另查明,小林生前欠下21万余元的债务,所以扣除这部分债务后,经评估,房产还剩余价值13.6万元。法院遂一审判决由老林拥有房子、另支付龚婆婆5万元补偿。
  对于这一结果,多年来与女儿相依为命的老林表示不能接受,随后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经武汉市中院再次调解,老林和龚婆婆终于相互让步,老林不再坚持全部房产归他一人,龚婆婆也同意少分,最终才达成了老林拿“大头”、龚婆婆获2万元补偿的协议,这场纷争终告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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