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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赠与财产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3-24 21:31:01

   一、协议离婚中赠与财产能撤销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武汉离婚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遵循三原则:

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

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二、协议离婚怎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之后,如果想要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后一年之内向法院提出,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当然,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协议离婚的时候明确表示放弃索赔的权利,后来却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得到赔偿的,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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