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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分割房产判决房屋的使用权情况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2-28 01:13:26

     江苏大丰女子董某未曾想到,与自己一起生活了18年的丈夫给自己设了一个圈套,以拆迁为名骗她假离婚,然后将她逐出家门。气愤之下的董某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27日,大丰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纠纷,维护了弱者的权益。

董某与丈夫卢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夫妻俩共同购置了两套房产,虽然日子一天比一天好过,但卢某对妻子渐渐淡漠。2013年2月,卢某对董某谎称“房子要拆迁,如果离婚在拆迁安置时可分得两套房子”。董某信以为真,夫妻二人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儿子由男女双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大丰市区建业路段的房地产所有权归男女双方所有,男方拥有面积40平方米,女方拥有6平方米。

离婚后不久,卢某将位于大丰市区建业路段的房屋出租给他人,自己却住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到的2003年以卢某名义购买的90多平方米住房中,董某只得带着儿子在外租房居住。眼见卢某绝情,董某便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其与卢某原先共有的两套住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与卢某在协议离婚时,对位于市区建业路的住房已经进行了分割,且办理了离婚登记,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该住房不宜再行处理。

另一处90多平方米的住房,虽然以被告卢某的名义购买,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遗漏了对该财产的分割,故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该住房应予支持。考虑到该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案情,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能判决由当事人使用。鉴于原、被告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且原告母子俩在外租房居住,法院最终将该住房判归原告董某使用,原告董某贴补被告卢某房屋差价款人民币19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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