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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婚姻律师:一审判离婚能否上诉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2-25 00:00:31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认为达不到离婚条件,上诉请求维持婚姻关系,依照法规规定能上诉,但是现实实务中二审法院一般对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只审查程序是否违规,如果没有发现违法程序的情况二审一般维持原判。那我们如果就此维护自己的婚姻和权益。我们最好的途径是审查一审法院的程序是否违法。下面详细讲一下一审法院容易出的程序问题。

      1、一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受理、管辖程序容易出现违法情况并导致本案的判决结果明显违法错误,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受诉法院应该是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在受理案件是往往依据原告的住所而忽略被告与原告住所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可以据此请求发回有受理权的法院审理,从而维护我们的权益。

       2、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上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第二十条“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在一审程序中,一审法院并未通过任何形式告知过上诉人其诉讼权利义务,更未告知过上诉人各项重要的“如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应当重点释明之法律规定”,明显程序重大违法,且已经导致判决确有错误。

再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一审程序中,法院如果未通过任何形式告知过上诉人有关权利义务,也未书面进行通知,明显程序重大违法,且已经导致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发回重审。 

      3、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宣告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4款“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而在本案一审案卷及宣判和送达笔录中,均未有任何上述法定必须告知事项的记载和说明,足以证明一审法院并未通过任何形式宣告和告知上诉人在该院判决生效之前不得另行结婚,严重违反了法定的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这是一审法院最容易忽略的程序。我们在上诉时一定要注意此程序违法现象。

        4、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告知上诉人法庭审判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的安排,导致了上诉人申请回避的重大诉讼权利被剥夺,程序重大违法将可能导致判决错误,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依据上述规定,简易程序仍应当受第一百一十五条限制,该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如果没有告知则程序违法。

        5、一审法院草率而简单的对本案进行调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第二款与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极力进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和谐社会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而一审法院如果并未充分、有效、以良好的职业伦理和同行业公认的标准履行调解的义务,而是简单、草率和应付了事的态度。一审法院未尽力、充分、有效进行调解,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之立法目的,上诉人据此可以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据《简易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审查上述程序违法的途径通过从一审案件的案卷记录来看,如果全部程序及活动均未有任何反映,足以有充分而且合理的理由认定一审法院程序重大违法,足以导致本案判决结果发生根本错误,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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