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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股权与财产权利问题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2-12 00:56:04

 妻子和丈夫离婚,法院判决她拥有丈夫财产权利的50%。这让沈某认为,自己享有前夫所拥有公司股权的50%,想直接进入公司当股东,但股东们不依,故愤而打起了官司。

    1995年9月,25岁的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的沈某,确立了恋爱关系。1997年两人登记结婚。  
沈某在婚后生育一子,并负担起全部的家务和照顾婆婆的担子。2001年3月,王某与三位好友共同投资入股某有限公司,每年王某一家都能分得一定的红利。

    2005年7月,两人感情破裂,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离婚判决书中载明:“公司投资书载明的财产权利的50%归沈某所有。”

    离婚后,判决书中的“50%财产权利”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沈某认为,法院判决她拥有投资书载明的财产权利的50%,就是确认她有丈夫股权的50%,即她应是公司的股东,可以参加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以及分得红利。但是公司并不承认她的股东地位。公司认为:只有登记在册的股东才是公司的股东。 

    于是,由离婚时的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又引发了一场股权确认的官司。

    昨天,记者从德清法院了解到,“50%财产权利”和“50%股权”不是一回事,这场官司,最后法院认为,妻子要想成为公司的股东不能仅凭一纸离婚判决书,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公司内部和工商行政部门的相关程序才行。

    离婚判决中的“50%财产权利”,只是对股权的财产收益权进行了分割,沈某可以据此享受股权的收益,但不代表沈某有50%的股权,不能确立沈某的股东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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