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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离婚后拆迁安置房我有份吗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4-01-22 01:03:07

 

 

    那时我们还没离婚,拆迁安置房的产权证办在了我公公的名下,现在我还能住这房子吗?要是我公公卖了房,我能主张权利吗?”由于离婚,原本作为拆迁安置人口的戴女士近日遭遇难题。

  戴女士家住武汉,前年与丈夫程先生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戴女士说,2003年她与程先生及公公婆婆共同居住,共同居住的房屋属于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戴女士的公公名下。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每个安置人口可享有50平方米的回迁购房指标。“当时拆迁安置合同中安置人口为我们4人。拆迁时,拆迁人总共给安置了3套住房。这3套房子的购房人均是我公公,房产证也办在我公公的名下。”就戴女士的一系列疑问,武汉离婚律师进行了详细解答。

  戴女士问:对于登记在我公公名下的房屋,在离婚后,我是否有权利居住?

  武汉离婚律师答: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上述3套房屋属于回迁安置房,该安置房实际上是对您们一家四口人进行的安置,并不是对您公公一个人进行安置。虽然您现在离婚了,但当时你属于安置人口之一,所以你对安置的房屋仍然享有居住权。

  戴女士问:这3套房屋是不是归我公公一人所有?

  武汉离婚律师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看这3套房屋是基于什么因素取得的。一般回迁的安置房是基于原拆除的房屋以及户籍登记人口两方面的因素进行安置的,基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所获得的回迁安置房应当属于您公公婆婆的个人财产。对于每个安置人口所享有的5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面积,你享有份额。

  戴女士问:我公公有权利将房屋卖掉吗?

  武汉离婚律师答:因为这3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均登记在您公公的名下,如果您公公将房屋出卖,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是不需要你到场的。如果购买方也向您公公支付了相应的房款,购买方就善意取得了该房屋。您无法再将所售房屋追回,但是您公公应当对你作出合理的补偿。

  戴女士问:对于这3套房屋,我该如何主张权利?

  武汉离婚律师答:因为您公公已经取得了3套房屋的产权证,您与您的前夫也已离婚,目前已经具备分家析产的条件。您可以要求您公公对您所享有的房产份额,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也可以对相应的房屋份额主张所有权。

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争议也越来越多,造成实践中处理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

 

1、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拆迁安置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2、 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情况。

 

婚前一方父母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将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视对子女的赠与。对此情况,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之规定。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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