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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离婚丈夫索要8万元青春损失费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6-15 16:28:10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提前青春损失费,这一说法到底有没有法律的依据呢?   

       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气愤索要青春损失费8万元。6月6日歙县人民法院深渡人民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认为丈夫的主张于法无据,未予以支持。

2007年吴先生和吴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等因素,夫妻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逐渐产生了矛盾,2011年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开始分居。今年3月下旬吴女士向深渡人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吴先生认为其较于吴女士为家庭付出的心血更多,心有不忿,要求吴女士赔偿其青春损失费8万元。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在四种情形下可主张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而未规定青春损失赔偿,因此对于吴先生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武汉离婚律师伍松律师提醒:目前许多的夫妻对婚姻法律都有些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只要自己有理,法院就会支持自己的离婚诉讼请求,不去管法律是否支持这样一些诉讼请求。类似的还有的提出精神损失费的,认为自己在婚姻生活中经受了太的精神压力,也提出了赔偿,这也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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