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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的复杂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5-07 22:49:21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王其珍、王其华、王其忠  被告:许峰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其兰系王郭氏的长女,于2009年7月31日去世。被继承人王其兰生前离异,有一子即被告许峰。被继承人王其兰名下有一处房产,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城字第012064,坐落于历城区工业北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涉案房屋的价值产生争议,原告方申请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山东广和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评估,作出鲁广和估字(2009) S080号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确定房屋价值为40.46万元。被继承人王其兰生前为济南艺术学校退休教师。济南艺术学校于2009年9月10日出具一份证明,证实王其兰于2009年7月20日病逝,根据教育局审批抚恤金为32680元。被告许峰自该学校领取2万元,用于办理其母的丧葬事宜,剩余的12680元由原告王其忠领取。被告许峰为其母实际支付丧葬费  25726元。对于涉案房屋的评估价值、抚恤金的领取及丧葬费支出的数额,原、被  告均无异议,均要求对遗产进行依法分割。

诉讼中,因王郭氏去世,王郭氏的三个子女王其珍、王其华、王其忠均要求继承其母的遗产而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被告许峰也作为王其兰的继承人要求代位继承。

诉讼中,被告明确表示涉案房产系其母亲留下的房产,要求要房子,同意给原告房屋折价款,但双方在折价款数额上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

【法院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王其兰生前离异,其遗产应由其子许峰及其母王郭氏继承。双方作为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诉讼中,被继承人王其兰之母王郭氏去世,王郭氏的另三个子女即本案三原告均表示要求继承其母王郭氏的遗产并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被告许峰也明确表示代位继承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对于王郭氏的遗产应由三原告及被告许峰继承,所继承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被继承人王其兰的遗产为涉案房屋及抚恤金。因房屋具有较难的分割性,该房屋系被告之母生前居住,被告许峰就该房屋占有较大的份额,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也提出房屋可以归被告所有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房屋归被告所有为宜。但被告许峰应给付三原告相应的房屋折款。

被继承人王其兰名下的房产经评估价值为40.46万元,被告许峰应分得5/8的份额,三原告各分得1/8的份额。被继承人抚恤金32680元,被告许峰领取2万元,但支出丧葬费用25726元,多支出的部分由被告许峰垫付,诉讼中原告王其忠认可其自被继承人的单位领取了12680元,对于被告许峰垫付的部分原告王其忠应自领取Lf6J抚恤金中支出,剩余6954元应作为遗产按上述比例参与分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的房屋归被告许峰所有。

二、限被告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其珍房屋折款50575元。

三、限被告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其华房屋折款50575元。

四、限被告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其忠房屋折款50575元。

五、限原告王其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其珍抚恤金869.25元。

六、限原告王其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其华抚恤金869.25元。

七、限原告王其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被告许峰抚恤金10072.25元(被告许峰垫付的丧葬费用5726元+应分得的抚恤金4346.25元)。

【法官后语】

此案涉及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本案起诉时的原告为三原告的母亲王郭氏,王郭氏之长女王其兰因病去世,王郭氏与被告许峰系被继承人王其兰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法定继承。

诉讼中,王郭氏去世,王郭氏的三个子女王其珍、王其华、王其忠要求继承其遗产而参加诉讼,三原告属于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本案中王郭氏有四个子女,三原告属于其法定继承人,因此,三原告转继承王郭氏对被继承人王其兰享有的遗产份额。

被告许峰系被继承人王其兰之子,王其兰对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被告许峰也明确表示代位继承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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