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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3-05-25 00:35:24
     

    有观点提出,强制执行孩子能执行吗,总不能要法院去抱孩子吧?实际上,这是对涉及执行标的为“行为”的错误认识,主要有以下两个误区:其一,将被执行人与执行参与人相混淆。就此类案件而言,被执行人如为某某人,其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执行义务,法院仅需要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即可,而婚生子某人仅是执行参与人,人民法院无需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当然不存在强制执行孩子,抑或法院去抱孩子的问题。其二,将执行标的与执行参与人相混淆。申请人仅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调解的义务,即相应的行为,其执行的标的为行为,该行为不是人或物,当然不能将执行标的等同与婚生子某人。

    此类案件如何执行,才能将孩子交由申请人监护、抚养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条是关于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的属于要求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行为的执行,指要求被执行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也成为积极的行为,即被执行人以积极的方式作出某种行为;不作为,也称消极的行为,指被执行人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如停止侵害。从我国某前的立法现状来看,对执行标的行为的执行案件,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三种:一是对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拒绝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时,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或退出,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协助;二是排除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排除妨害执行的措施;三是替代性强制执行措施。法院在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法院强制执行禁止对人身进行直接强制,不能强行带走小孩,不能强行实现夫妻一方对小孩的直接监护。只能采取间接强制的办法,如代履行或执行罚。对拒绝配合执行未成年人抚养归属裁判文书、探视权行使的。法院工作人员一般会苦口婆心做他的工作,做工作无效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对妨害执行的执行义务人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经过罚款、司法拘留之后仍然妨碍破坏民事执行的,可以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此类案件不属于腾房、腾地案件,故不适用第一种强制措施,而第二种强制措施对所有妨害执行的行为,均可以适用,自然也适用于这类案件。针对此类案件案而言,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将孩子交由申请人监护、抚养的行为,法院自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拘留罚款等,用法律的威慑力敦促被执行人交由申请人监护、抚养。可以对被执行人实施民事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措施,主要指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措施,有以下几个特点,1、以行为为执行标的;2、在执行手段上,以间接执行为主要方法,间接执行是指通过对被执行人实施一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履行特定行为的执行方法,因其执行方法不能直接产生执行效率而被称之为间接执行,在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中,因行为与人身的特定联系,直接执行无法满足申请人的要求,故多采用间接执行的方法;3、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行为是人的活动,特定的行为只能由特定的人去履行,其人身性质则尤为突出,非被执行人亲自履行而不能实现申请人的要求。也就是因为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存在以上特点,在执行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通常采取间接执行的方法,即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完成判决或调解确定的行为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3款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若本案被执行人某某人,拒绝履行将孩子送归申请人处,通过人民法院教育及劝诫仍一意孤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或拘留。根据《民诉法》第102条和第104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上述罚款和拘留措施,对同一当事人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另外,如果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三、抚养权强制执行案件远景

    2011年07月06日,最高法院通报了今年以来组织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并公布9起各地法院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典型案例。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表示,目前,最高法正与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协商,拟通过技术手段对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建立名单。

    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对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公平正义等意义重大。执行难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中并不少见,个中原因一方面是市民法律观念淡薄,缺少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对于被执行人没有一个严格的制约机制导致很多人对法院判决熟视无睹。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如果法院判决了很少会出现不执行的状况,这主要和那边有严格的制约机制有关系。如果一方被判赔款,其不执行判决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后果,不但要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影响贷款、买房、买车,有关部门还会强制对其实施限制消费,生活、工作都会受到影响。大陆地区,因为没有一个系统的财产管理体制,一个人往往拥有好几个银行账户,可以任意转移财产或以别人名义添置财物,这让那些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找到了可乘之机。

    判决后抚养权的执行问题,看似只是当事人拒不履行判决中的极少一类,但是对于家庭的稳定,法院判决公信力的维持都有着重大的影响,针对此类案件,我们还是要从解决执行难的角度出发,综合各种社会因素,达到良好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涉及这类“行为”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这些难以执行的“行为”,包括上述案件中要求离婚一方的孩子抚养权、探视权。法院的一次执行不可能达到永久的效果,因此,它更多地需要公民自我道德的约束。武汉离婚律师http://www.027fal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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