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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是违约还是侵权行为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2-11-09 10:12:06

梁天雪与马智成于200104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婚后两人签订了《婚后权利义务书》,约定:一、夫妻双方相互忠实于对方,不发生婚外恋或婚外性行为;二、在任何情况下不对另外一方实施暴力或虐待。三、不赌博、不吸毒;若一方违反以上一至三条任意一条的规定,则视为有过错,如双方离婚,过错方将承担以下过错责任:男方为过错方,从离婚之日起三十年内,每个向女方支付男方税后年收入的25%(包括工资和资金等其他所有收入)作为经济补偿。女方为过错方,则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

20115月,梁天雪发现马智成以未婚身份在网上征友,并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梁天雪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电子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表示同意离婚。但对《婚后权利义务书》的效力存在争议。最后法院认定,《婚后权利义务书》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按照《婚后权利义务书》进行处理不但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和诉讼、执行成本,也会使当事人长期陷于纠纷之中,法院考虑到以上原因,结合马智成的学历水平、未来工作的前景、社会平均收入和消费水平等,酌情确定马智成一次性地补偿梁天雪80万元。

【伍松律师点评】夫妻互负一定的义务,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的要求。婚姻不是契约,故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也非违约行为,而是针对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夫妻忠实义务是配偶权的重要内容,是一种人格他的身份权。责令违背“夫妻忠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否则,将有违诚信精神和公平正义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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