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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继承律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法定继承顺序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2-11-30 23:47:48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成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即法律赋予哪些人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不可任意变更的性质,所以,在继承立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上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其主要依据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血缘关系。血缘关系是基于婚姻关系建立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都基于血缘联系而产生关系。血缘关系有三种情况:其一,全血缘关系,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其二,半血缘关系,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其三,拟制血缘关系,原本没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人之间因法律拟制的关系,如养父母子女之间、养兄弟姐妹之间,或父母再婚而形成继父母子女之间、继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有较近血缘联系的人之间大部分都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相互依存,当其中一人或数人死亡时,允许其他生存的亲属继承死者的遗产,这将有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也将有助于发挥遗产在家庭职能实现过程中的作用。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家庭关系得以建立的基础与核心。配偶之间具有最为亲密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当配偶一方死亡时,允许生存的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取得其遗产,必将有利于生存一方的生活,保护其合法利益。

  (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抚养、扶助或赡养的关系。有血缘联系的近亲属成员,应该有共同生活的内容,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子女赡养老年父母以及夫妻之间扶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祖孙之间抚养、赡养等。这种既存的生活关系使法律赋予他们对死亡者一方遗产的继承权,将有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家庭的经济职能。特别是我国《继承法》第十二条关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就是以实际生活关系中义务的承担,赋予其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们还应当分析一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问题。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由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律中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要必须按照继承法所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继承,这也是法定继承方式的一个基本要求。

  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顺序的规定是依据婚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权利义务的大小确定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根据《继承法》我们知道上述提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们在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时必须按照继承顺序进行,即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在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因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着更亲近的血缘关系和更为密切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他们的继承权将依法首先得到保护。应当指出的是,两个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尽管不同,但在相同的继承顺序中,继承人的继承权都是相同的,不因血缘、性别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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