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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解析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如何分?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2-11-14 10:57:47

张小姐与王先生诉讼离婚,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双方对明显属于婚后共同积累的财产的部分的分割没有任何异议。但是,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张小姐要求分割王先生婚前进入股市购买的股票婚后盈利的15万元,而王先生则要求分割张小姐在婚前购买的另外一处用于出租给其他人使用的房产升值的18万元的收益部分,双方都不同意分割。

在法庭上,王先生主张,自己婚前就开始炒股,当时炒股的本钱15万元都是靠自己辛辛苦苦打工挣的血汗钱,由自己平时省吃俭用储蓄的钱购买的,本钱来源与张小姐没有任何关系。同时,自己购买的股票都是三年、五年期的长线投资,婚后,尽管自己在股票方面增值了15万,但是他和张小姐并没有用家庭财产在股票增加任何投入,并且张小姐根本不懂什么股票,一直由自己独立买卖,所以这笔财产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张小姐没有关系,不同意分割。

而张小姐认为,虽然股票的本金是王先生投入的,但是婚后一直都由自己伺候王先生的饮食起居,而这些花费都是夫妻共财产,王先生吃一家饭做两家事没有道理。股票升值了,离婚时理所当然地要求进行分割。而对张小姐的房产,张小姐认为当初是自己在结婚的两年前,由自己父母用30万元现金全额为自己购买的房产,婚后并未居住在此屋,而是与王先生一同用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50万元的房屋居住。婚前的那套房子的增值是由于政府大规模开发,周边环境改善后的市场价格增值的收益,与王先生没有任何关系。

试问:依据本案事实,王先生的股票收益和张小姐的房产收益应归谁所有?

财产收益可以区分为孳息、自然增值以及经营收益。孳息与自然增值的区别在于,孳息必须有原物存在,而且孳息和原物相分离,而自然增值不需要原物,其增值主要受市场价格等非人为因素产生的收益。自然增值与投资经营收益的区别在于,自然增值是未经抛售、交易的,其市场价值尚未变现。而投资经营收益大多已经变现,是在交易之后实际获得超过本金的盈利部分。孳息与投资的区分在于孳息基于自然属性或者法律关系产生,投资收益是通过经营、管理、交易、交换等行为产生。由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并未计人人的劳动,而是财产的自然收益,对于这部分收益应当归属于原所有人。因而,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其他带有经营性质的收益由于付出了婚后双方的努力,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根据本司法解释第5条之规定,王先生婚前购买的长期股票在婚后的收益15万元和张小姐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增值的18万元都是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收益,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并非双方投入经营管理的增值,因此,应这两部分收益都应当归原所有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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