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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作亲子鉴定可否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2-11-10 12:16:04

周小姐与一男子宋某经人介绍认识并开始交往,后两人同居生活并生下一子小华,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三年后,由于生活琐事,两人经常吵架。宋某便一走了之,且不承认小华为自己的亲生儿子,拒绝负担对小华的抚养义务。为了解决小华的抚养问题,周小姐多次找宋某协商,可宋某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周小姐以小华为原告,将宋某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小华的抚养费。在庭审中,宋某一直不承认小华为其亲生子,也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最后 法院在未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 判令宋某每月支付给小华抚养费500元。

  在诉讼中,亲子鉴定的结果影响着子女的抚养权、财产继承和人身权利等多个方面,对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中,往往有不少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对此,法院应做如何处理?

此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法院能否强制宋某进行亲子鉴定?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体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 应视具体情况 从严掌握。从这个司法解释可看出,亲子鉴定作为确认亲子关系的手段,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的;但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赋予法院强制宋某做亲子鉴定的权力。笔者认为,由于亲子鉴定涉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在一方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而另一方又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强制其作亲子鉴定,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不应予以支持。因此,法院不可以强制宋某做亲子鉴定。

  第二,在宋某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本案中,周小姐是在与宋某同居期间,生下小华的,且三人在一起生活长达三年。这些事实都表明,小华很可能就是宋某的亲生子。鉴于宋某否认自己与小华存在亲子关系,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其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是小华的亲生父亲,但他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也拒不配合亲子鉴定 法院便可以根据查明的综合事实,依法推定宋某与小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进而判决宋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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