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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离婚律师释疑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2-10-30 23:10:30

老公在外面欠了几十万,其中有十多万是信用卡债务。他说要去外地工作,但离开后就失去联系了,手机关机,他说的工作单位说根本没有他这么个人。银行要我负连带偿还责任,但是家里的钱早就被他掏光了,连我的信用卡也被他套空了,还是我借钱还上的。现在我要还债还要养活孩子,根本无力偿还他欠下的债务。我该怎么办?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依据。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举债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除外。
(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债务清偿的分担认定等而消灭,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有两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产生的债务。
二、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行为中,法院应当分情况明确举证责任承担:第一,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了举债行为,则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由举债人配偶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如果债务人配偶没有参与举债行为,则不仅仅要考虑上述第24条的规定,还应当同时考查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而“举证责任是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而不是由否定主张的人承担”。因此应由债权人就夫妻双方具有举债之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对于夫妻一方在外恶意欠债的情况,另一方不必自己单独去硬扛,还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为自己和后代多留一些生活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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