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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时抚养权应参考子女的意见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0-08-19 16:06:27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7日,郑菲菲(文中皆化名)与胡运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次子胡康乐由父亲胡运强抚养,郑菲菲每月给小孩生活费500元,直到小孩独立生活时为止,学习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
2016年2月15日,郑菲菲与案外人曾毅可登记结婚,婚后,胡康乐和郑菲菲、曾毅可一起生活。曾毅可承诺,他愿意接纳胡康乐为其家庭成员,在生活和学习中对其关心和帮助。
后来,父亲胡运强很少关心胡康乐的生活学习情况,也未负担过其生活和学习费用,未尽到父亲的责任。胡康乐从四年级开始一直随母亲生活,读书都是他的母亲郑菲菲在操办,郑菲菲有较为固定的工作和收入,胡康乐表示愿意和母亲一起生活。郑菲菲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胡康乐的抚养权。
裁判结果
巴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应当具有正当理由。对于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其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庭审中,本院询问胡康乐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胡康乐现已经年满14周岁,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所作的意思表示具有认知能力,本院尊重其意见。
同时,郑菲菲有较为固定的住所,亦有能力抚养胡康乐,胡康乐继父亦表示愿意履行继父责任。考虑到胡康乐的健康成长,结合其本人意见和胡运强对胡康乐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遂判决支持郑菲菲的请求,胡康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由郑菲菲抚养。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由于离婚后父母不再共同生活,必然产生子女是由父还是母抚养的问题,子女抚养将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变成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离婚后,若父母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变更理由符合法定事由时,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在变更抚养关系时,应当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为重要考量。
年龄是衡量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的标准。通常情况下,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后能够形成一定的认知力,意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的法律后果。若子女达到一定年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在本案中,胡康乐已经年满14周岁,变更抚养关系时,考量其意见,是对其作为未成年人一定程度自主决定自由的尊重,符合现代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发展特点,是尊重其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体现。
另外根据明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如果子女已满8周岁,在处理抚养关系的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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