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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名离婚时能否分割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20-10-03 22:53:49
房产证加名,一般是女方主动向男方提出的要求。结婚是夫妻双方的人生大事,如果男方是潜力股,女方不一定会提加名要求,如果男方是不上进的各种二代,那么女方为自己的婚后生活争取一份保障也不为过。那么问题来了,房产证加上女方名字后是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能否进行分割呢?
案情简介
2008年陈某(男,46岁)经人介绍与王某(女,34岁)相识,双方于2009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且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8月8日,陈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金水区某小区房产一套;2、空调一台、电脑一台。
双方观点
1、关于该房产
王某认为,当时是陈某同意加上王某名字的,既然加了其名字,就当然有其一半份额,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陈某则认为,该房产是其2006年购买,用于自己和女儿居住生活的。在和王某结婚后,王某死缠烂打,威胁如不加上王某名字,就不再跟自己过下去。为了维护来之不易的家庭,陈某才在房产证上加了王某的名字,该加名行为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行为。且房产管理部门也显示该房产是个人购买的,最早登记在自己名下。此外,自己和女儿仍在该房内居住生活,该房产是自己和女儿的家庭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应当分割。
法院查明,该房产为陈某于2006年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2010年7月7日,双方共同申请在房产证上增加了王某的名字。2010年7月12日颁发的房产证登记的权属人为陈某、王某,属共同共有。
2、关于空调和电脑
王某认为,空调和电脑都是在婚后购买的,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称,空调是2014年其父母来居住时父母出资购买的,电脑是2012年自己女儿购买的。因此,这两项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口头陈述,陈某和王某对空调和电脑的购买情况均未提交证据。
法院判决
庭审中,双方认可该房产价值为70万元,空调和电脑均是婚后购买的。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1、准予陈某和王某离婚;2、位于金水区某小区的房产归男方陈某所有,陈某支付房产折价款35万元给王某;3、空调归女方王某所有,电脑归男方陈某所有。
法律分析
1、加了名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陈某将房产增加配偶王某的名字,属于赠与行为,且无证据证明违背其真实意思,该房产即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离婚时当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房产证上未记载份额占比,夫妻之间也无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共同共有,各占一半份额。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显然由男方分得该房产,折价补偿女方一半价值更加合适。
2、空调和电脑怎么确定权属?
这两项财产均属于动产,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家庭财产以夫妻共同共有为原则。法院认为,陈某对空调是父母购买的、电脑是女儿购买的这两项事实除了口头陈述外均未提交证据,且夫妻双方都认可该两项财产均是婚后购买的,因此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空调就是用于调节室内温度的,对于空调的权利归属,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但电脑则不同,电脑的基本用途就是存储数据、运行软件,带有一定的个人属性。法院通过询问当事人对于该电脑的使用情况,了解陈某女儿的年龄、学习、工作情况等,必要时可以查看该电脑现状及数据存储、软件运行情况,完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定该电脑的真实权利归属,或者以使用权推定所有权。如果确实无法认定权利归属的,也可以先不对该财产进行分割,暂时维持现状,待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时,再做处理。
律师提醒
对于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行为,如无相反证据,法院认定为赠与,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结果显现于不动产登记簿中,对外产生公示效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不易,再婚更难。笔者认为,对于再婚来说,夫妻双方更多的是互相扶持,共度余生。婚姻需要规划,但不能斤斤计较,甚至是咄咄逼人,这样的婚姻,也不会幸福。离婚诉讼中,没有赢家。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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