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武汉离婚律师网!

违反婚姻家庭关系的刑事责任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9-06-29 16:54:04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本条是关于违反婚姻家庭关系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婚姻法从本质上讲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姻行为在本质上是公民的自愿行为,法律只是确立关于结婚条件和离婚的条件,如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健康要求才能结婚,如感情破裂等才能判决离婚;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等。至于婚姻的内容,即通常的夫妻关系或生活内容属于公民个人的感情亲情和恩怨是非之类,一般不需要国家法律加以规范,特别是不需要刑法来规范。婚姻法在本条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是重申刑法中侵害国家婚姻制度,侵害他人健康权、生命权的犯罪行为,而是对婚姻内容的干预。

  一、重婚罪。
  重婚罪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一种是行为人已经结婚,在自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而另一种是行为人本人没有结婚,或者是配偶已经死亡或者已经离婚,但知道他人已经结婚,而又与他人结婚。重婚罪中的结婚,是指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登记包括采取欺骗手段,如使用伪造的未婚证明等,骗取婚姻登记。这种登记,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由于已经有婚姻关系存在,因而是无效婚姻。实践中的通奸等,则不属于重婚。重婚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重婚行为人的配偶,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配偶,对于重婚罪,行为人只能故意构成。如果一方隐瞒了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上当受骗而与之结婚,受骗的一方并不构成重婚罪。对于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婚罪,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中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重婚罪,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民间所说的“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婚外情行为,要不要以重婚论处,人们有不同的看法。有人提出,对“包二奶”、第三者插足等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视为犯罪;也有人认为,法律惩罚应当严格限制在重婚罪,对于第三者、包二奶等婚外情应由道德、党纪、政纪去调整。不能靠法律去解决。婚外情,包括包二奶,情况很复杂,很不一样。法律是否要惩罚第三者,在立法中争议很大。对于这个问题,早在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的过程中已经引起一场“礼法”之争。当时所谓“无夫奸”要不要定罪,就很有争议,争议的结果是这种通奸行为并没有规定在犯罪中。几十年后的今年,我们不能再把道德伦理和法律不加区别。婚外情的现象十分复杂,当事人大多属于情感迷误、错位,多数可以通过自我认识,自我调整,决定是走出情感的迷惘还是开始另一种婚姻生活。至于“包二奶”的情况,不排除行为人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存在,不排除行为人自己对婚姻家庭稳定的破坏,但这种情况是否属需要用法律来调整,需要具体分析。构成犯罪的,受刑法处理,依刑法来处理,不构成犯罪的,可用道德、政纪、党纪来调整处理。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不认为婚外情关系是犯罪。
  从婚姻法的本质来说,规定婚姻自由就包括离婚自由。保护妇女的权益,并不在于用法律来规定夫妻双方之间必须要有感情,法律所要求的是婚姻的形式必须合法,对于夫妻的感情,则难以用法律来调整的,否则离婚自由便失去了意义,维持没有爱情的婚姻,对于妇女来说也是不利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人们对婚外情的不满,大多是出自对妇女本身的同情,而这种现象恰恰说明妇女 本身对男子的依附,恰恰说明妇女本身并没有与男子平等。再有,对于婚外情来说,让国家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介入,自然涉及到证据问题。更何况于婚外情,不仅取证困难,作为受到伤害的一方来说,更多地可能不是惩罚行为人,而是要求行为人能够改邪归正,继续正常的家庭关系 ,这更需要从感情上下功夫。对于那些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喜新厌旧、影响极坏或者出于传宗接代思想而包二奶的人,对其配偶的最好的解脱是与其解除婚姻关系。配偶提出离婚请求,法律可以对于无过错的配偶在财产上给予更多的考虑,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最好的保护。当然,也要看到,因为涉及到很多具体的问题,如住房、子女、经济等,要说离婚也不那么容易,婚姻问题的实质,在于感情,至于要出口气,不能让这种人逍遥自在的想法,显然是一种情结化的东西。刑法只惩罚对社会或对他人造成损害,并已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行为。
  二、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是指以暴力或其他强制力对家庭成员施以殴打、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建康权、生命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国有法律保护的,家庭成员,不论是夫妻还是子女,都无权伤害其他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对家庭暴力,刑法和婚姻法都 没有规定专门罪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来处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他人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家庭成员与其他公民一样,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实践中有的父母望子成龙,体罚子女,甚至将子女打死,有的丈夫对妻子大打出手,造成伤害,这些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方面的犯罪行为。
  虐待家庭成员罪是指用打骂、冻锇、限制自由、强迫过度劳作等方法对受害人的身体、精神、性等进行迫害,摧残的行为。殴打家庭成员属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属于虐待的一种,实施家庭暴力,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殴打程度较轻,又是持续不断地进行的,则构成虐待家庭成员罪。虐待罪在主观上表现为对家庭成员经常进行肉体上、精神上、性等方面的折磨、摧残行为,情节恶劣的,即虐待行为持续时间长,虐待的手段残酷,虐待的目的卑鄙低下, 虐待的后果严重等,构成虐待罪,虐待情节较轻的,不构成犯罪。构成虐待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虐待罪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虐待罪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如父母虐待子女、子女虐待父母、丈夫虐待妻子、妻子虐待丈夫等。虐待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持续犯罪,即犯罪行为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都处于持续状态,即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就是说,虐待罪只有行为人经常地、持续地实施迫害、摧残被虐待人的身体、精神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构成虐待罪。如果是偶尔地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作等,则不能构成虐待罪。受害人可以请求相关机关对加害人处以行政处罚。由于虐待罪发生在家庭内部,相对来说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不是那么严重,所以刑法规定,虐待罪属于自诉案件,即被害人不告不理,告诉的才处理。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与加害人有着亲属关系,共同生活,被害人多不愿意让加害人受到刑事制裁,如被害人要依靠加害人的收入生活,或受害人在感情上还依恋加害人,或加害人在家庭中处于支柱地位,受害人不愿告诉。对此,虐待罪不告不理。但是,又规定了例外情况,即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这种情况,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严重伤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国家法律必须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公安机关要主动立案侦察,检察机关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以及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遗弃罪在实践中多见的是遗弃女婴或者残疾婴儿,一些人重男轻女,将女婴弃之不要,致使女婴或残疾婴儿冻饿而死。构成遗弃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即行为人不履行其负有的抚养义务。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因没有自己的生活来源或没有能力得到生活来源,如年老丧失工作能力,年幼不具备工作能力,或找不到工作没有收入而无法独立生活;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有经济收入,如果年老有病、伤残,有退休金、收入或者存款,但生活不能处理。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对此,负有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如果有抚养能力,就必须履行抚养义务,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则构成遗弃罪。情节恶劣,是指不履行抚养义务而致受害人流离失所,冻饿致残、致死,或因遗弃行为导致受害人患病、自杀等。遗弃罪的主体,只能是对受害人有抚养义务并且有抚养能力的家庭成员,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抚养能力,则不构成遗弃罪。对遗弃罪的刑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一篇:离婚后房产被前夫抵押无法过户
下一篇:婚外情行为净身出户承诺是否有效
相关信息
武汉离婚律师咨询热线
武汉离婚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