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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对子女的监护权不能随意取消

作者:武汉离婚律师时间:2018-06-23 23:33:40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父母离婚了,监护人会有变化吗?当监护资格发生争议时,谁才能当监护人?今天的两则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 父母离异了,都是监护人
霞姨与陈伯(均为化名)于1963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陈森,次子陈林。陈森为智力三级残疾人员。1977年3月24日,霞姨与陈伯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陈森由霞姨携带抚养,陈林则跟随陈伯生活。
现在霞姨年纪已大,且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以及糖尿病等多种慢性疾病,近年更曾做心脏手术,每月还要固定支付自己的医疗费、生活费,经济压力较大。霞姨认为陈伯是陈森的生父,对其也有抚养的义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将陈森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和陈伯二人。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最终判决指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陈伯对大儿子陈森一直有监护权,无所谓申请变更一说,因此判决驳回了霞姨的申请。
法官说法:父母监护权不能随意取消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因此陈森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其处于未成年人阶段,还是成年阶段,其父母均为监护人。
相关规定指出,“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霞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伯的监护人资格被取消,故其向法院提出的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就没有依据了。
案例2 儿子成年后要回监护权
刘叔是精神病患者,长期由其哥哥刘雄(均为化名)照顾生活起居。刘叔曾经有妻儿,但与前妻于1995年离婚,同时判决儿子刘滔跟随母亲生活。现刘滔已长大成人,但其与大伯刘雄关系一般,平时只能通过奶奶才能获知父亲的近况。前两年奶奶去世后,更无从得知父亲的情况。刘滔认为大伯将近60岁,还有自己的家庭,没有多余的精力照顾父亲,故想变更父亲的监护人为自己,把父亲接回家中照顾,于是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滔作为被申请人的儿子,属监护顺序规定内的合法权利人。被申请人的配偶已离婚,母亲已去世,父亲已高龄,缺乏监护能力,因此,监护人资格依法轮到作为成年子女的申请人行使,且申请人的收入、住房条件及监护目的均适宜作为监护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损害被监护人权益可撤销监护权

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案例中的刘雄和刘滔均有资格成为刘叔的监护人。法律对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有如下规定,《民法通则》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本案中的刘雄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法院考虑到其年龄和监护顺序等因素,综合考量申请人的生活条件等均对被监护人有利,故判决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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